會議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出差、會議定點管理提出六點要求。一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協議價格憑據報銷。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強制定點住宿,可以在定點飯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點飯店住宿,但須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二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定點飯店應攜帶證明身份的工作證和身份證,並按照定點飯店的協議價格入住相應類型的房間。三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應主動交納住宿費,並索取正式發票,交本單位報銷。不得向地方和下級接待單位轉嫁住宿費負擔。四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應當到會議定點飯店辦會,並主動交納會議費。到本單位或本系統只對內部營業的內部賓館、招待所或會議中心辦會的,在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內憑據報銷。五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辦會不得向定點飯店提出超過協議規定服務範圍的要求。六是各部門、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差旅費和會議費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監察部各派駐機構要加強對駐在部門出差、辦會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有關違紀案件。
據悉,目前,財政部委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以及各地級市(州、盟)財政局通過政府採購的定點飯店工作已經順利完成,在地級及以上城市共確定了2600多家飯店,作為2007—2008年度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的定點飯店。 (記者 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