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罵死”他人 罵人者賠了3萬多
因2元停車費問題,守門人張婆婆及其丈夫老韋與晚歸的韋某起爭執,並相互辱罵,導致老韋因“急性心肌梗死”倒地,搶救無效死亡。韋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承擔多大的責任?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龍泉驛法院作出判決,以公平原則判定罵人者韋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3萬餘元。
雙方對罵 一方被“罵死”
從2012年6月起,68歲的張婆婆開始對十陵街道寧江社區院內的2號車棚進行管理,她的丈夫老韋也一同管理,二人日常居住在車棚的小屋內。
去年11月4日淩晨1時許,韋某與陳某等人吃完夜宵後,韋某騎電動自行車到2號車棚停車過程中,因停車費問題與張婆婆發生爭吵,正在小屋休息的老韋聽到爭吵聲後,也加入其中並與對方相互辱罵。陳某在聽到韋某與他人爭吵後,對雙方進行了勸阻。隨後,在小區巡邏保安的勸阻過程中,老韋突然倒地,經“120”搶救無效死亡,認定老韋係“急性心肌梗死”。張婆婆對丈夫心臟病發的死亡原因沒有異議。
事件發生後,張婆婆及其子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韋某、陳某作為直接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有間接因果關係 判罵人者賠3萬
“自始至終與老韋之間沒有任何肢體接觸,談不上有任何侵權行為。”法庭上,韋某稱,老韋的死亡與他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陳某説,他是勸架的,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龍泉驛法院認為,老韋心臟病發是導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韋某的辱罵行為雖是導致老韋情緒激動,進而“心肌梗死”的重要誘因,但與老韋的死亡並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僅具有一定的間接因果關係。
據此,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法“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規定,認定韋某應對老韋的死亡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對老韋死亡造成的損失應予適當賠償。
綜上,龍泉驛法院綜合認定老韋的死亡給張婆婆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30萬餘元,判決由韋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3萬餘元。
法官:死亡與爭吵無直接因果
承辦法官表示,所謂的“罵死人”,只不過是民間的一種口頭説法。在法律上,一個人是否應對另一個人承擔侵權責任,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老韋的死亡是因為自身疾病所致,也就是説,雖然老韋與韋某發生爭吵,如其自身沒有導致死亡的疾病,則不會因爭吵而死亡;老韋的死亡與其與韋某的爭吵之間不存在法律上所確定的直接因果關係。
但是,法官認為,爭吵畢竟是導致老韋心肌梗死的誘因之一,根據公平原則,韋某應對老韋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從糾紛的起因,爭吵的經過等情節考慮,確定由韋某對他人的損失賠償10%較為合適。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