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因非法經營漏罪被追加刑期
今年42歲的蔡某曾因非法經營被山東省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半。服刑期間,蔡某又被朝陽區檢察院指控私設交易平臺炒黃金,非法經營致投資客戶損失2100余萬元。記者昨日獲悉,蔡某因漏罪被朝陽法院加判有期徒刑5年,兩罪共處5年半。
公訴
男子服刑期間被控犯漏罪
2014年4月15日,蔡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半,罰款30萬元,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
然而,服刑期間,蔡某又被朝陽區檢察院指控犯非法經營罪。在服刑一年多後的2014年11月17日,蔡某被從山東押回北京再審。
2016年3月14日,朝陽檢察院向朝陽法院提起公訴。朝陽檢察院指控稱,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蔡某在位於朝陽區北三環東路的易亨大廈內,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沒有資質的情況下,以北京金澤大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澤公司)的名義,私設網路交易平臺,從事非法期貨業務,交易額300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公安機關查封了蔡某及其妻子、女兒在廊坊市的10套住房,凍結他們在北京的3個賬戶,並扣押了一輛車。
判決
轉讓公司未告知投資人應擔責
蔡某認罪悔罪,但辯解稱,他在2011年11月1日就把公司轉讓了,故其犯罪時間應界定至2011年11月1日。蔡某的辯護律師認為,該案是單位犯罪,蔡某認罪態度好,故刑期應在5年以下。
朝陽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2月,蔡某成立了金澤公司,經營項目是投資管理、經濟資訊諮詢、委託加工及銷售金銀製品。2011年10月26日,蔡某將公司轉讓給黃某(因犯非法經營罪,在2013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款150萬元),並將2011年11月1日作為股權交割日。2011年11月17日,他還將法定代表人為其妻子的朝陽分公司也轉給了黃某。
據查明,自2010年3月起,蔡某以金澤公司的名義,私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平臺讓投資人炒黃金,直至2011年11月17日,非法經營數額為3900余萬元,造成投資人經濟損失2100余萬元。
朝陽法院審理後認定,蔡某將公司轉讓給黃某時,並沒有告知投資人,公司轉讓後,投資人繼續投資,故蔡某應該對此負責,蔡某的犯罪時間應定為公訴機關指控的2011年11月17日。
蔡某曾因犯非法經營罪獲刑,刑罰未執行完畢之前又被發現有漏罪,故應數罪並罰,其非法經營數額為390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應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終,朝陽法院以犯非法經營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5年,罰款40萬元,其之前被判的4年半、罰款30萬元,數罪並罰,最終定為有期徒刑5年半,罰款70萬元,並責令蔡某退賠投資人的經濟損失。
揭秘
公司做“莊家”賺買賣差價
金澤公司工作人員賈某證稱,蔡某是金澤公司的總裁,該公司主要是發展會員做代理商,吸引客戶在網上炒黃金,公司從代理商處收取買價與賣價之間的差額。
公司會給代理商一套軟體,客戶在電腦上安裝該軟體後,就會有一交易平臺,點擊後能顯示行情分析系統和交易系統,客戶就能炒黃金了。通過該系統,客戶向公司賬戶匯款,平臺能顯示代理商及客戶的資金,代理商及客戶以保證金的形式操作交易,公司以5倍杠桿的比例擴大交易保證金,這樣可以放大代理商及客戶的資金。“這樣掙得多,虧得也多,杠桿比例開始是12.5倍,後來改成5倍,保證金是按照國際黃金價格收取20%。公司經營黃金交易業務,沒有得到許可或授權,實際上就是自己做莊家。會員及客戶把錢匯到公司,再根據價格走勢辦理出金、入金,掙取交易成本。其實,會員及客戶的錢都在公司的賬戶內運轉。”
工作人員曹某也證稱,該公司主要業務有兩個,即實物金業務和網上黃金交易平臺的炒黃金業務。網上黃金交易平臺是公司開設的內部網路系統,對外封閉,客戶的盈虧都是由公司承擔,“客戶賺了錢就是公司虧了,客戶虧了錢就是公司賺了。”
對此,蔡某供述,其公司的利潤在於設定杠桿,賺取手續費、價差和客戶的虧損。蔡某供述,客戶往公司賬戶打入錢後,可登錄軟體買賣黃金白銀。客戶無論買賣,公司都收取手續費,白銀每手5元,黃金每手31元,且是雙向收費,客戶虧的錢都被公司賺取了。雖然該平臺交易價格與國際黃金價格走勢同步,但結算是公司自己結算,與外界不相連。
蔡某交代,該公司有資質銷售真黃金,但公司沒有設立實體店,實體店都是別人加盟的,賣公司的品牌金,一共銷售了5公斤左右,沒有銷售其他東西,“我經營期間,共進貨30公斤左右,其中有25公斤是幫朋友以公司名義買的。”
供述中,蔡某還透露,他在前次審判期間,交代了其在河南、河北等地非法經營投資的行為。
律師
同種類漏罪數罪並罰合併執行
昨日,廣東海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武認為,該案是因發現蔡某遺漏罪行,將其押回重審又判決的案件。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宣告以後,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判處的罪行。對發現有漏罪的犯罪分子,首先應對其漏罪進行判決,確定漏罪的執行刑期。然後,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併計算總和刑期,以決定數罪並罰的執行刑期。最後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林武分析,在該案件中,可能有人會感到疑惑,前面的罪行判了4年半,後面的罪行判了5年,最終執行5年半,貌似判輕了。其實,這是因為蔡某的漏罪,屬於同種漏罪的情況,犯的都是非法經營罪。漏罪,還有另外一種情況,比如,前面的罪行是非法經營,後面漏罪是搶劫罪,或是別的罪,就是不同種類的罪行,這樣的數罪並罰就會重,比如數罪並罰是9年,執行的話,可能就是7年半,或者8年,“同種漏罪只是受金額的影響,即便是當判決時發現了蔡某有這部分罪行,如果當時合併的話,可能也是五六年,他的這部分數額是屬於後來發現的,也應該合併進去,這是一個綜合的考量。”
京華時報記者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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