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雲與兩個兒子。(當事人供圖)
多“活”42小時 賠償少20萬
工程師工作中突發腦溢血被認定非工傷,遺孀狀告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敗訴
在送院搶救35個小時後,39歲的工程師劉海停止了呼吸。妻子鄧雲(化名)不願放棄,懇求醫院為丈夫裝上呼吸機。因為鄧雲的堅持,丈夫“多活了”42小時,而她沒想到的是,就是這42小時,導致丈夫最終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失去了索賠的希望。
35小時:丈夫重症室內“停止呼吸”
2010年8月4日13時30分,正在家中洗碗的鄧雲接到一個電話,噩耗從此開始——當日12時40分,丈夫劉海工作中突發腦溢血,正在搶救。
來不及顧及身邊那對5歲的雙胞胎兒子,鄧雲直奔深圳寶安區福永醫院,而丈夫劉海的血型診斷尚未出來。“我不知説什麼好,一再哀求醫生馬上進行手術。但礙于血型診斷,手術一直拖到下午2點多才開始。”手術前,劉海任職的先進半導體材料(深圳)有限公司預付了一筆5000元的手術費。
5日淩晨,12個小時過去了,劉海依舊沒有好轉,鄧雲一個人呆坐在重症監護室的走廊裏,聽著護士們查房的腳步聲,徹夜難眠。當晚的值班醫生無奈地告知她一個更可怕的消息:劉海的自主呼吸告急,隨時可能停止呼吸,如果停止了呼吸,你要決定是否用呼吸機維持生命。
35個小時過去了,兩腿發抖的鄧雲等來的是丈夫“停止呼吸”的消息。哭泣中,鄧雲執意懇求醫院為丈夫裝上呼吸機,哪怕醫生告訴他,劉海生存的希望很渺茫。
42小時:“他一隻眼睛一直沒閉上”
8月6日淩晨,深圳正處在燥熱的酷夏,搶救病房的走廊裏靜謐無聲。
鄧雲偶爾打個盹兒,醒來時精神恍惚,她説,她那時以為丈夫馬上就來叫她回家了。
醫院規定,每日下午3時至4時為家屬探病時間段,鄧雲卻一直待在醫院不肯離去,她説“要一直在他的床邊,要看著他,説不得什麼時候就醒了”。
她就帶著雙胞胎兒子一直守著,眼淚一粒粒砸在丈夫臉上。看到她哭了,兩個孩子也抱著她哇哇大哭,怕嚇著孩子,她又只好忍著不哭。
鄧雲時刻盼望著奇跡出現,總以為一覺醒來,丈夫就起床了。
然而,奇跡沒有出現,8月7日17時50分,劉海被宣告死亡。福永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記錄,劉海係“左顳頂部自發性腦內出血”死亡。至此,劉海整個搶救時間為77小時。
妻子要求工傷認定敗訴
丈夫死後,鄧雲向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申請工傷,讓她沒想到的是,依靠呼吸機拖延的這“42小時”,成了她為丈夫索賠的最大“門檻”。
據鄧雲回憶,8月7日丈夫去世後,在醫院裏,鄧雲向丈夫生前所在公司裏負責社保的人提出,要求認定為工傷,但被告知“我們已經諮詢過社保,劉海認定為工傷的希望很小,因為超過了48小時”。
8月20日,鄧雲在丈夫所在公司的員工陪同下來到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福永管理站,擺在她前面的是一份關於對劉海意外死亡的“非工傷認定書”。
負責此次認定的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工作人員戴巍這樣告訴鄧雲:“我們很同情你,但是法律的規定,我們也沒辦法改變。”
工傷的認定與否,背後牽涉的是保險賠償數額的巨大差別。“前後相差了20多萬元”的結果,讓待業在家的鄧雲直言自己“心不甘情不願”。
為此,鄧雲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的結果,但被裁定敗訴。鄧雲不願放棄,就像丈夫臨死前的堅持一樣——“當時就算知道了有48小時這樣的規定,我也會選擇讓丈夫繼續治療,哪怕只有萬分之一的機會,我也不能放棄。”她已于日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臨近採訪結束時,鄧雲還在為接下來的上訴做準備。對於未來,她顯得並不樂觀。
遺孀鄧女士:我要對丈夫與兩個孩子負責
在鄧雲看來,橫在她工傷索賠路上的,是條“不人道的條款”。
她堅持認為,該條文的立法本意是“在工作崗位發病,並在48小時內有搶救行為,最終死亡的,都就應該視同工傷”,“48小時內”是指在“48小時內有搶救行為”,並非一定要求在48小時內死亡。她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加強對於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障,因此,當法律出現多種理解時,應做出對勞動者有利的解釋。
“我要對我九泉之下的丈夫負責,對兩個孩子負責!我必須讓兩個孩子更好地成長,等小孩長大,他們會理解他們的母親為什麼會這麼辛苦上訴爭取一個合理的認定。就算最後結果不理想,也不會恨他們的母親。”鄧雲這樣對記者解釋一直不放棄爭取工傷認定的原因。
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非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對於劉海死亡後的工傷認定,作為被告一方的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認為,劉海在工作事件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後死亡,其情形不符合“48小時”規定,致命疾病也不屬於職業病,因此認定劉海“不屬於或不視同工傷”符合法律規定。
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法規處胡小姐在接受新快報採訪時表示,條文已經很明確,“48小時”作為一個法定標準時間,肯定是經過討論的,如果法律不能劃出一條界線來,那麼不但影響社保基金的管理品質,對其他參保人也會不公平。
律師説法
陳劍峰:超過48小時應“視同工傷”
北京市工傷賠償糾紛方面的著名律師陳劍峰表示,在他個人看來,在工作場所突發疾病,經過搶救,即使超過了48小時才死亡,也應當“視同工傷”。甚至還有人提出“取消48小時的限定”,直接規定“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都“視同工傷”。
朱永平:“48小時限定”有其合理性
廣東著名律師朱永平則認為,“48小時的限定”有其合理性,它是在企業和勞動者之間尋求一種相對公平的平衡。假設不限定“48小時”,任何在工作場所發病的都算“工傷”,那麼所有有疾病的人,都可以説“我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的”,這樣,就無限擴大了工傷保險的範圍。
王雲松:執法過程中應該具體分析
在廣東達熙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雲松看來,“48小時”的限定是法律的一個剛性規定,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應該具體個案具體分析:患病了十幾年,最後因病死亡還認定為“工傷”,這顯然不合理;但僅僅因為使用了呼吸機,而超過了幾個小時就不認定為工傷,這也不合理。
專家傾向“例外規定”
廣東威戈律師事務所的翁林霞律師則對新快報記者表示,關於“48小時”的限定確實是一個司法難題,理論上,這個“限定時間”無論定在什麼時候,總會有人剛好超過這個“限定”。如果規定為“72小時”,那麼在第“73小時”死亡的人怎麼辦?如果規定為“80小時”,那麼在第“81小時”死亡的人又怎麼説?最終,都會對這一法律産生質疑,目前,並沒有更合適有效的解決辦法。
對於此難題的解決,法律專家們則傾向於做出“例外規定”,使之與原則性的剛性規定相互配合,具體的例外規定可以是:經搶救後依賴呼吸機等輔助設備維持生命的,不受48小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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