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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簽婚前“忠誠協議” 丈夫出軌被判凈身出戶

時間:2010-05-28 09:52   來源:大河網

  背叛對方賠償30萬元,夫妻之間簽訂這樣的“忠誠協議”有效嗎?昨日,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一審支援了女方的索賠。

  離婚官司打出婚外戀情

  41歲的駐馬店男子王志奇(化名)在北京工作,15年前,他與鄭州女子李慧慧(化名)戀愛結婚,婚後不久,生了兒子。

  久居兩地,生疏感漸生。去年年底,王志奇起訴離婚,稱感情破裂。庭審時,40歲的李慧慧説,王志奇想離婚,是因為有了外遇。 

 

  李慧慧當庭拿出證據——一份由公安機關製作的調查筆錄,上面顯示,王志奇有婚外情。李慧慧解釋,這份筆錄是2007年製作的,那年的一天淩晨,她發現“情況”後,直接報了警,民警以為是嫖娼,將正在一起睡覺的王志奇和一劉姓女子帶到派出所。

  協議是否有效律師看法不一

  李慧慧還説,1994年,兩人在熱戀期間,曾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

  “忠誠協議”約定,王志奇不得撒謊,不得背叛婚姻,否則,二人財産歸李慧慧所有,雙方債務全由王志奇承擔,另外賠償李慧慧30萬元。

  這樣的“忠誠協議”有效嗎?法律界人士對此看法不一。

  天之權律師事務所陳波認為,根據《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忠誠協議” 是雙方約束婚內相互忠誠的契約,不違反法律規定,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願表示,那麼,該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南京三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鶴州則認為,《婚姻法》第4條規定的忠誠義務,僅僅是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忠誠協議”應屬無效。

  一審判決花心丈夫賠償30萬元

  一審法官對此的界定是:王志奇與第三者發生性關係,具有明顯過錯。

  王志奇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該對其行為可能帶來的後果具有相應的預見和認知能力,認定該“忠誠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對王志奇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王志奇違背忠誠條款,應按其約定內容分割財産。

  位於鄭州的一處房産、其持有的鄭州某公司股份歸李慧慧所有。婚後共同債務32萬元,由王志奇負責償還。

  另外,根據《婚姻法》規定,及王志奇在“忠誠協議”中的承諾,判決其支付李慧慧精神損害費30萬元。

  雙方婚生子由李慧慧撫養,王志奇每月承擔撫養費1000元至其滿18周歲止。

  “忠誠協議” 法院有的認有的不認

  上海市閔行區法院曾判一位不忠的丈夫按照“保證書”賠付妻子“違約金”30萬元。

  法院的理由是,約定30萬元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

  幾乎雷同的案情,在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卻沒能得到支援。

  該法院認為,雙方所簽訂的“結婚協議”中關於違約金的約定是“忠誠協議”,不能適用《合同法》來調整。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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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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