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35套住宅的張女士,因拖欠1年的物業服務費,被當地物業公司告上法院。日前,靜安區法院一審判令她支付物業服務費近40萬元。
2005年2月,張女士取得靜安區某小區35套房屋産權,每套房屋建築面積約一百多平方米,物業費每月每平方米5元。2006年12月20日,物業公司發出《告業主書》,徵詢對延續物業公司與各業主訂立物業服務合同的意見。同月26日,她回復物業公司暫不簽約,認為該物業公司並非小區業委會聘用,存在服務不到位、收費不合理等情況。此後,她停止向物業公司交納服務費。今年1月上旬,物業公司以每套房屋為一起案件,分立35起案件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女士繳納物業費和滯納金。
張女士辯稱,該物業公司是受同小區其他業主所托提供物業服務,並非接受業委會聘用,該物業公司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收費也未經全體業主認可,因此自己有權拒付物業費。
法院認為,該小區業主委員會因多種因素至今還沒有成立,儘管物業公司不是受業委會聘用,但長期來物業公司與業主已訂立物業服務合同,與業主建立起物業服務合同關係,且物業公司一直維持為業主提供服務,張女士應履行支付物業費義務;至於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爭議,有關部門已進行過價格論證,符合收費標準。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李鴻光 欒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