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不能隨便存放,也不能隨便運輸。1月21日,記者從東陵警方獲悉,兩名違法存放者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炸彈”藏在平房內
1月15日9時許,東陵公安分局前進派出所民警王俊鵬接到舉報,1月14日,有人在東陵區前進街道文官村用貨車拉了一車煙花爆竹,全都存放到該村曹某家中一平房內。
民警王俊鵬、方宏、嚴國鋒趕到現場核查發現情況屬實,該平房是吉林籍男子陳某從房主曹某手中以一個月100元的租金租下的,專門用於存放煙花爆竹。在平房內,散亂地堆放著大量煙花爆竹。平房四週全是民居,一旦煙花爆竹爆炸引發火災,必將影響到周邊房屋內的居民生命和財産安全。
民警王俊鵬表示,煙花爆竹屬於易燃易爆危險品,其存放有著嚴格的規定,在非銷售燃放期,應由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專庫保存。即使在銷售燃放期,煙花爆竹存放地點也得需要經過公安機關審批,而且還不得設在瀋陽二環路以內。而存放這批煙花爆竹的文官村則地處二環路以內。
經調查,租房者陳某和同居女友劉某就在附近居住。民警一面對陳某、劉某進行監控,一面及時將此情況上報分局。前進派出所會同東陵治安管理大隊迅速趕來,經清查,平房內共存放各類煙花爆竹120件,價值3萬餘元。
千里外運貨到沈賣
在警方對平房內的煙花爆竹進行清繳的同時,警方將陳某、劉某控制在租住房內。經審查,陳某,今年45歲,係吉林省東豐縣人;劉某,今年48歲,係吉林省梨樹縣人。陳某、劉某對未經公安機關許可,私自存放煙花爆竹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據劉某交代,前年,她曾借2.5萬給他人使用,然而到去年年初時,對方沒錢償還,便將這批煙花爆竹抵給了劉某。去年2月份,劉某私自雇車將這批煙花爆竹運回吉林省梨樹縣老家存放。今年1月2日,劉某回老家後想將這批煙花爆竹運到瀋陽銷售。
1月14日淩晨,劉某雇用貨車將這批煙花爆竹運回瀋陽,存放在臨時租下的平房內,準備聯繫賣主對外銷售。
情侶最後被拘十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30條的規定,陳某、劉某因涉嫌非法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已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同時,警方根據《瀋陽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之規定,將120件煙花爆竹予以罰沒,並將集中銷毀。
據警方介紹,煙花爆竹屬於易燃易爆危險品,其運輸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准許方能進行。然而,劉某在兩次運送煙花爆竹過程中所雇用的貨車均沒有辦理相關運輸許可,貨車駕駛員的行為涉嫌非法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目前,警方正對兩名貨車駕駛員進行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