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操作股票時,網路突然中斷,市民李女士聯繫網路供應商得知自己因欠交去年四月份網費被停網。“我當天上午交費,下午兩點半才給我開通。”李女士稱自己因網路中斷未能將股票賣出,損失7萬餘元,她因此將網路供應商告上法庭,索賠5萬元。市南法院審理後駁回李女士的要求,記者昨天獲悉,李女士不服判決已經上訴。
李女士:
突然斷網損失7萬元
據李女士介紹,她去年6月4日在被告杭州路營業廳將寬頻網由按“小時計費”變更為“按年計費”業務,並想交納4月份的上網費。“業務員疏忽,未收4月份的費用。”李女士稱被告此後沒給自己任何提示,就在7月2日停了自己的寬頻上網。
“我原來要上網賣股票的。”李女士稱自己知道被停網後當天上午10點之前就交了網費,在自己多次催促下,當天下午2時30分後才開通網路。“我當天沒能賣出股票,損失了7萬多元錢。”李女士請求法院判被告賠償她經濟損失5萬元。
據李女士説,她當時要賣的股票在7月2日時,最高價為1.86元,最低價為1.46元,而她當時手中持有19萬餘股,而通過網路交易,不到1分鐘就能賣出股票。
供應商:
斷網因李女士沒交費
在法院審理此案時,被告代理律師表示,李女士並未交4月份的網費。“6月4日李女士只交了去年6月到今年5月的寬頻包年費。”被告的代理人張律師稱寬頻包年與寬頻月交費是兩項不同業務,營業員會開不同的發票。“用戶如果要交費,營業廳不可能拒絕。”張律師表示,從斷網到李女士交費後開通,網路供應商的做法都符合《電信條例》規定。
記者採訪張律師時,她認為斷網的原因就是李女士未按時交費,所以她應該自己承擔這個責任,“要求被告賠償股票未能交易的損失,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張律師説。
法院:
供應商行為符合規定
市南法院審理認為,李女士作為寬頻用戶,應該按照協議按時交費,如不按時交費則構成違約。網路供應商在李女士逾期交費30天的情況下暫停服務,符合規定,李女士當初未按時交費造成的後果應自行承擔。
關於李女士主張炒股損失的問題,法院認為李女士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她在7月2日那天,需要或者必須做股票交易,另外股票交易的形式有很多種,李女士完全可以採取其他辦法交易,但李女士並沒有採取其他辦法。“在沒有實際完成交易的情況下,參考當天個股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估算損失,也缺少法律依據。”法官因此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昨天下午,李女士告訴記者,她對此判決結果不服,目前已請了專業律師,上訴至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