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2月27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兩岸兩會領導人第十次會談27日在臺北舉行,所簽署的《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規定,雙方同意地震監測業務主管部門通過雙方商定的地震站數據資料及時交換,監測臺灣海峽及鄰近地區地震活動。
這項協議共12條,包括合作範圍、合作事宜、合作方式等。合作範圍包括地震監測業務合作、地震監測應用技術交流合作、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震合作事項。
協議規定,地震活動監測合作方面,雙方同意通過雙方商定的地震站數據資料及時交換,監測臺灣海峽及鄰近地區地震活動;就地震監測技術進行經驗交流及合作開發;雙方地震速報資訊交換,任一方發佈地震相關資訊時,依雙方商定方式立即傳達相關報告。
災害性地震的溝通方面,任一方發生災害性地震,應通知對方。如接獲對方查詢時,應儘速給予響應及協助,雙方可就余震相關資訊交換意見;雙方指定聯繫及通報溝通的單位和人員,應建立通報溝通作業流程,平時定期進行通報溝通測試。
協議還規定了雙方的合作方式包括:以合作研究、工作會議、考察訪問、技術人員交流及舉辦研討會等方式進行交流與合作;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工作業務交流會議或研討會,由雙方輪流主辦;雙方同意的其他增進地震合作方式。
此外,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台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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