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6月2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法務部”今天指出,檢警對拒絕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的駕駛人實施逮捕及強制抽血鑒定,並無違反人權。
臺“法務部”表示,強制抽血只有在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是現行犯而經警方逮捕,且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時,才能依法為之,檢察官不會直接以鑒定許可書強制要求駕駛人抽血檢驗,程式嚴謹,符合比例原則。
臺“警政署”已訂頒《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式》,要求執勤警察就駕駛人是否拒絕酒測詳實認定並充分告知法令及程式規定,才報請檢察官核發鑒定許可書。
“法務部”指出,執勤警察須審酌相關客觀情事,觀察駕駛人是否帶有酒氣、有無車行不穩、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等情狀,判斷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準現行犯規定而逮捕,並非駕駛人一拒絕酒測即會遭受逮捕。
“法務部”説,有鋻於“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第1項的鑒定行為,是對人民身體的侵害,所以,“法務部”頒訂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2點規定,要求檢察官核發鑒定許可書前,應詳實審酌是否必要,與公政公約第27號一般性意見書所揭示的原則一致。
“法務部”強調,將持續督導各地檢署並轉請警察單位就相關案件遵守規範,妥適審慎執行,並且不得濫權,兼顧民眾生命身體安全、社會治安、犯罪偵查及維護人權保障。(台灣網 王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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