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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跑英商林克穎提返臺3條件 檢方:依規執行判決

2013年02月01日 21:36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林克穎去年8月潛逃出境,今天放話開出3個條件,只要臺灣司法單位能做到,一定會回臺受審判。(圖片來源:臺灣“聯合新聞網”)

  台灣網2月1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新聞網”報道,酒後撞死送報孝子黃俊德的印度裔英籍商人林克穎,今天通過在臺灣唸書的研究所老師發表聲明,並開出3個條件,只要臺灣司法單位能做到,一定會回臺接受審理。對此,臺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謀信表示,檢察官依據相關規定執行判決,不可能與準受刑人談條件。臺灣對於確定判決本來就有救濟途徑,但絕對不會影響刑之執行。 

  對於潛逃一事,林克穎在聲明中解釋,他原本是信任臺灣司法,也深信真相會水落石出。但是審理期間,卻遭受極度偏見,才會出此下策,趁著到朋友家時,偷走對方的護照。 

  林克穎表示,如果以下3個的條件,司法單位能夠接受,他願意回到臺灣接受審判。首先必須由國際人權組織擔任審判觀察員;其次在審理期間,還要由臺灣合法人權單位一同蒞庭;最後則是事發時的關鍵影帶,應成為法庭證物,因為畫面足以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事實上,林克穎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一再爭執審判不公,並表示臺灣的司法機關未對他有利的證據去調查,仍被依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等數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台灣網 周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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