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17日消息 為遏制不法業者利用公司、商號等營業場所從事非法性交易行為,針對經查獲後仍繼續經營的情形,臺當局“內政部”今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處以涉及色情犯罪的營業場所停、歇業”的規定。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臺當局“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利用該場所經營或縱容發生違法性交易,將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或再犯者,可處以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臺當局“內政部”表示,依前述新增規定,警察機關查獲的色情犯罪場所,若符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所規定之“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情況,應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
報道稱,臺當局此次修法的主要原因在於,目前島內的視聽歌唱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或利用“小吃部”、“冷飲店”、“企業社”等特定行業,暗中從事涉嫌妨害風化等色情犯罪的營業場所,雖經警察機關多次查獲,但因現行法令規定無法有效勒令停業、歇業,導致業者仍能繼續經營。(台灣網 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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