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7月27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夫人吳淑珍因龍潭案等4案,已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加上昨天定讞的南港展覽館案判刑9年,5案合併刑期最高就是20年。吳淑珍雖因無法自理生活,不能在監服刑,被判的罰金刑和追繳犯罪所得,還是可以執行。
臺灣法界實務人士説,“不能關吳淑珍,可以追錢”,有關吳淑珍的罰金刑和犯罪所得,臺檢方在判決確定後,應可儘速執行和追繳沒收。雖説罰金刑可聲請易服勞役,但以陳水扁家的財力和目前扣到的“海角七億”贓款,易服勞役不符公平正義原則,臺檢方若能全部追錢,讓陳水扁家吐出不法所得,才符合社會期待。
目前吳淑珍的罰金刑和犯罪所得部分:龍潭案中,被判並科罰金1億5500萬元新台幣;追繳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美金270萬元;南港展覽館案2000萬元新台幣罰金;追繳沒收犯罪所得2735500元美金;吳淑珍執行的罰金和追繳犯罪所得,合計超過新台幣3億元。
2010年11月11日,吳淑珍因龍潭購地案、人事買官案和洗錢案,被臺“最高法院”判刑17年6個月定讞後,去年又因偽證案判刑9個月,依檢察官聲請,裁定合併執行18年徒刑。
由於吳淑珍的身體因素,經過14位醫師專業評估後,因不合監獄行刑法11條的規定,拒收入監,檢方最後責付家屬在家。
臺“最高法院”昨天就南港展覽館案再判吳淑珍9年確定,因犯罪時間都在2005年前,依舊律規定,合併執行最長就是執行20年。
吳淑珍先前4案定讞,加上南港展覽館案,5案定刑就是20年。即使還未定讞的“機要費案”,及辜仲諒等4案衍生的洗錢案,吳淑珍未來如果還是有罪,除非改判無期,否則執行刑最長只有20年。(台灣網 杜美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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