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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性虐酒店小姐致死 臺灣富家子獲刑15年半

2011年06月23日 14:29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6月23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新北市車商小開(富二代)宋志宏,三年前在家中吸毒大搞性愛三P,將黃姓酒店小姐性虐待致死。新北市地方法院一審時宋志宏被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臺“高等法院”二審審結改判,合議庭認定宋志宏長期性虐待黃女,但並無殺人意圖,且在黃女重傷昏迷後報案送醫,改依傷害致死罪論處,判宋應執行15年徒刑。

  據報道,父親是知名車商,36歲的宋志宏家境富裕揮霍成性,並染上毒癮。2008年間,宋志宏先與陳姓女子同居,後又遇到有吸毒習慣的黃姓酒店小姐,同年10月3人同居。宋視陳、黃兩女是性玩物,經常要求兩女和他進行吸毒性派對,若有不從,動輒拳打腳踢,還剪去黃女的一頭長髮。宋志宏為求刺激,曾將黃女捆綁在椅子上,淋濕身體後,用鐵片、鋼筷通電或用電擊棒,以聽取黃女的慘叫為樂;還曾拿水管抽打、香煙燒燙黃女,並拉黃女去撞墻、拿安全帽重擊頭部等,令黃女全身傷痕纍纍。

  為掩飾犯行,宋志宏逼黃女寫下“所受傷勢及未來若發生死亡結果,均與宋志宏無關”的遺書。同年11月24日上午,黃女被打到頭部皮下及硬腦膜下腔出血,導致中樞神經休克,兼有安非他命中毒性休克且脫肛,宋志宏見事態嚴重,打電話將黃女送醫仍告不治。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的區別,在下手加害時有無死亡的預見,因無積極證據認定宋志宏有置黃姓女子于死地的動機,基於罪證有疑,改依傷害致死罪最重法定刑度論處,判處15年徒刑,毒品部分判1年,合併應執行15年半。(台灣網 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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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吳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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