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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輔導“公民與道德”誘少女上床 臺一狼師遭法辦

2011年03月19日 10:2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老師輔導性侵少女示意圖。圖片來源;臺灣媒體

  台灣網3月19日消息 4年前彰化縣一所中學的“公民與道德”黃姓代課老師,藉口輔導女學生,留宿她家併發生性關係,事後互稱“老公老婆”共發生7次性關係,女生母親發現報警。黃姓男子被法院判7年入監服刑,臺中高分院昨再判決黃姓男子要賠女學生和其母親共180萬元(新台幣,下同)。

  據臺灣媒體報道,法院判決書指出,2007年12月某日晚上,當時28歲的黃姓男子到13歲單親女學生家輔導課業。當晚11時,女學生的母親出門上夜班前,交代男友須等到男老師離開才能走,但少女母親的男友待到淩晨零時先行離去。

  女學生供稱,母親男友離開後,老師閉目躺在沙發上,她以為老師睡著了,上樓拿棉被替他蓋上,老師卻問她要不要躺下,後來兩人就發生性關係,那天起至2008年2月她在老師住處陸續發生6次性關係,兩人互稱老公、老婆。

  她説,一度誤以為懷孕,問老師要不要把孩子留下來,老師告訴她要拿掉,後來,她發現老師另有女人,也是小女生,她“心都碎了”。

  女學生的母親提告指出,男老師留在她家過夜時,她就覺得不對勁,女兒後來行為怪異,她逼問要帶女兒去檢查,女兒才承認與老師發生性關係,並指出老師的臀部有一塊燙傷疤痕。

  黃姓男子否認犯行,辯稱女學生看見他和其他女生打球吃醋而誣告他。

  臺中高分院認為,他夜宿女學生家,又指示她拿掉胎兒,已逾越單純師生關係,加上測謊未過、有燙傷疤痕等證據,認定他曾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去年依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判他7年徒刑定讞。

  女學生母親再提民事損害賠償400萬元。臺中高分院認為,女學生母親揭發女兒與男老師不當交往後,遭鄰居異樣眼光,母女都罹患憂鬱症,昨判決黃姓男子要賠女學生100萬元、其母親80萬元。

  黃姓男子的父親昨激動地説:“兒子已經入獄半年多,如果有發生性關係,關到死也沒關係,兒子是清白的,懷疑遭到仙人跳。”中學的校長説,黃姓代課老師在案發後就被解聘,校方項目輔導該名女學生,現已畢業。臺灣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辦公室主任張萍痛批,這不是師生戀,是校園性侵案,男老師藉故親近單親少女將其誘拐上床,“柿子挑軟的吃,很惡劣。”(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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