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哥亮為臺灣著名主持人,圖為他與小S的搞怪合影。資料圖
台灣網2月23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著名藝人豬哥亮因積欠謝姓友人上千萬元(新台幣,下同),復出演藝圈後遭謝姓友人提告討債。臺灣“高等法院”今(23)日審理,仍判豬哥亮敗訴,應還友人1300萬元。全案可上訴。
據報道,豬哥亮多年前因欠債“跑路”(遇到如欠錢、負債等危難時而不得不逃走,先閃避一陣子),2009年復出後,一名謝姓男子控告,豬哥亮于1993年至1994年間向他借款上千萬元,他曾委託律師發函向豬哥亮催討債務,但豬哥亮卻拒絕還錢,因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豬哥亮返還1300萬元。
臺地方法院一審時,豬哥亮表示,若有積欠債務,從1993年至今,已超過15年追訴期。但一審法官認為,豬哥亮在1996年曾寄發存證信函給友人坦承借錢,時效因而應從該年重新起算,債主在2009年底提起訴訟,沒有超過追訴期;並認定豬哥亮向友人借款1482萬餘元,判豬哥亮敗訴,應還款1300萬元。
豬哥亮當時不服並提起上訴,今日遭臺“高院”合議庭駁回。(台灣網 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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