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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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網11月19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繼高雄市地方法院後,高雄地檢署18日公佈了陳致中住處“人文首璽”大樓地下室停車場的監視畫面及道路沿途監視器畫面,再次確認了陳致中召妓的事實。
7月2日“召妓男”召妓當晚,陳致中曾辯稱“返回後未外出”,但比對門禁刷卡和大樓監視器畫面,證明了他在撒謊。畫面顯示,案發當晚,陳致中在23時5分39秒時開著自己的“淩志”車外出,外出後“召妓男”使用的“0953”序號手機便密集出現7次通聯,最後一次通話時間在23時58分59秒,即是和應召業者談妥交易的時間。陳致中雖辯稱卡片也許會混用,但缺乏證據。
而陳致中外出後道路沿途監視器所提供的錄影更可以肯定召妓男就是陳致中。畫面顯示,應召女“妮可”確有其人,她乘坐馬伕轎車抵達“指定地點”後約40分鐘後下車,改搭陳致中的淩志車,時間點和《壹週刊》報道的完全符合。
而面對先前臺灣法界及陳致中委任律師質疑沒有查到應召站,無法證明有召妓的説法,高雄檢方也根據警方監視器影帶中拍到接送應召女轎車E4-XX26的車號,傳訊了當天在場的林姓馬伕。他坦承接送“妮可”上了“召妓男”的2096-ZC(陳致中車牌號)休旅車,也成為全案的關鍵證人。
高雄市地檢署根據2處監視器畫面、通聯分析、手機使用、人文首璽刷卡記錄及馬伕供證等諸多證據,均證明陳致中説謊,認定“其所為依一般正常智識之人的認知,即係‘召妓’之舉。”(台灣網 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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