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
台灣網10月8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名模林志玲因漏稅遭稅務部門追繳帶罰819萬元(新台幣,下同)一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志玲沒有漏報故意,昨日判她需補稅684萬餘元,但免繳100多萬元罰鍰。
報道指出,由於全案日前言辯時,林志玲親自到庭,並安靜地坐在法庭內聆聽,庭審結束後即低調離開。今天宣判時,法院外再度聚集部分民眾圍觀,期望能見到林志玲現身,不過林志玲並未到庭聆聽。
林志玲目前人在海外,經紀人手機關機。對於是否將再上訴,林志玲母親吳慈美接受電話訪問時表示:“如果説真的有什麼漏報,一定會去繳清,如果是沒有的話,我們會據理力爭”。
根據法院判決,林志玲因漏報2003年到2005年度薪資所得1732萬7638元,去年遭稅務部門要求補繳684萬4433元稅額,並處罰鍰135萬1850元。林志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林志玲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最高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但臺稅務機關主張,林志玲所得應屬“薪資所得”,認為林志玲應追繳稅額並罰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依據臺當局“財政部”去年函釋,認定林志玲的收入,不符合“執行業務所得”,應屬薪資所得,但認為林志玲並非故意認定錯誤,判她不需繳罰鍰,但需補稅。全案可上訴。(台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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