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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過欠稅大戶 臺當局擬將追繳期限延至2017年

2010年05月27日 15:29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5月27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臺當局“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臺灣稅捐稽徵規定第23條修正草案,將原本欠稅追繳執行期限,由先前的5年延長為10年,至2017年3月5日止。

  原條文規定,在臺灣稅捐稽徵規定於2007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欠稅案件,追繳最終期限2012年3月5日。這一規定引發臺灣社會譁然與輿論強烈批評,認為原條文形同對欠稅人的租稅大赦,相對於如期納稅的絕大多數臺灣納稅義務人而言,並不公平。

  臺當局“行政院長”吳敦義上周表示,若依臺灣稅捐稽徵現行規定,有些欠稅大戶所欠稅款,將會在兩年後一筆勾銷,為考慮社會觀感,及確保租稅公平與正義,必須全力追討臺灣欠稅大戶所欠稅款。他要求臺當局相關部門提出必要的因應作為。所以臺當局“財政部”提出臺灣稅捐稽徵規定第23條修正草案,將欠稅追繳期限延長5年至2017年3月5日止。(台灣網 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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