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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確定陸資經第三地持股逾30%比照直接投資

2009年05月12日 18:3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5月12日消息 據臺灣“今日新聞”報道,臺行政當局今天對“陸資赴臺投資許可辦法”定案,其中備受矚目的陸資經第三地赴臺投資,只要含陸資比率超過30%,即比照陸資直接投資管理。

  臺當局“經濟部”研擬的“大陸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草案”日前由前臺行政當局“政務委員”朱雲鵬召集審查,對於陸資經第三地轉投資持股比率的認定標準,有50%以及30%兩個不同版本仍有待進一步協商。

  報道稱,臺行政當局“政務委員”兼“經建會主委”陳添枝今天召開跨部門協商會議,確定陸資經第三地轉投資持股比率的認定標准將訂為30%。

  今天的會議最後決定,為避免陸資經由第三地赴臺投資,以規避陸資投資規範,草案中將明訂,經第三地赴臺投資的公司其含陸資比率逾30%,或陸資對該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都比照陸資直接投資管理。

  至於新增的“陸資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未來將參照“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的規範,以行政函釋方式確定範圍。

  另外,在證券投資部分,許可辦法中也將明確規範,陸資赴臺投資可以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的股權、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獨資或合夥。其中購買上市或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累計或單次超過10%者,即視為直接投資,就必須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至於累計或單次未超過10%者,則適用“金管會”所訂定的“大陸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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