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5月1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傍晚做出評議結果,合議庭認為陳水扁羈押原因並未變更或消滅,因此裁定陳水扁自本月2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同時駁回陳水扁委任律師所提的撤銷羈押聲請。
陳水扁因為涉及公務機要費案、竹科龍潭購地案、洗錢案,遭臺檢方特偵組起訴移審臺北地方法院後,去年12月短暫獲釋後再遭羈押,由於羈押時間將在本月25日午夜12時屆滿,因此臺北地方法院7日開庭審理是否繼續延長羈押,但當日陳水扁聲稱身體不適,被還押看守所後宣佈絕食,9日被戒護送醫檢查。
報道稱,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傍晚做出陳水扁裁定延長羈押2個月,裁定書中指出,雖然陳水扁在龍潭案中已經詰問完畢,但是其他相關審理程式,包括合議庭可以依職權傳喚訊問其他證人、被告等,都還沒有進行;且有關公務機要費案與洗錢案的全部證人,陳水扁與委任律師也還沒有全數捨棄傳喚,依目前審理進度,仍有待傳喚證人到庭詰問。
合議庭認為,衡酌本案共同被告間的利害關係並不完全一致,彼此聲請傳喚證人的待證事實還沒有全部調查,而且日前臺特偵組再度追加起訴陳水扁涉犯貪污等罪嫌,目前合議庭都還沒有進行準備程式,陳水扁沒有拋棄對質詰問權之前,也有權傳喚證人。因此合議庭認為,陳水扁羈押的事由與必要性尚未變更與消滅。
在陳水扁的身體部分,裁定書中指出,雖然7日出庭時陳水扁表示身體極度不適,但是回到看守所之後的血壓、脈搏、體溫都沒有異狀,只有呼吸稍微急促。陳水扁回到看守所後,還自行看信、聽廣播、看報、看書、睡覺、洗衣、寫數據等,只是開始故意不進食、不飲水。
合議庭認為,陳水扁目前的身體狀況,難以認定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陳水扁委任律師請求合議庭另行送醫鑒定,並沒有相關依據。
裁定書中表示,陳水扁9日戒護送醫後,今天的診斷結果並沒有律師所稱嚴重心絞痛及心肌梗塞的病狀,也沒有任何急迫病症可言,因此依此請求停止羈押,並沒有理由。(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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