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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肢殘女子8個月大被遺棄 33年後遭母索要贍養費

2009年03月31日 10:52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先天肢殘幼時遭母親遺棄的程小姐,33年後被母親告棄養。

  台灣網3月31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基隆市的程小姐出生時就缺少左手,8個月大遭母親遺棄,而在33年後,素未謀面的生母控告她置母親于不顧,要求她每月給付6000元(新台幣,下同)的贍養金。

  60歲的朱姓婦人今年3月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協助下,向基隆市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訴女兒程小姐置她的生活于不顧,朱姓婦人稱自己因心臟病沒有謀生能力,還需照顧娘家多病的弟弟,請求法院判決女兒按月給付6000元扶養費,法院預定4月開庭審理。

  父親跑船 育幼院中度童年

  報道稱,程小姐未滿周歲即被生母遺棄,生母當年曾因此吃上官司。據臺北地方法院1979年的判決書記載,當年朱姓婦人因丈夫長期在海上工作,又與丈夫前妻所生、當時念初中的兒子不睦,在1976年8月7日將8個月大的女兒棄置住處,一個人回了娘家。鄰居好心幫忙照料被棄女兒,還被指多事。當年朱姓婦人因此案被依遺棄罪判1年徒刑、緩刑3年。

  回想起沒有媽媽的童年,程小姐忍不住紅了眼。她説,爸爸曾數度求媽媽回家照顧她,媽媽就是不肯,爸媽兩人終於在1977年9月離婚,爸爸被迫將她送到育幼院。

  程小姐説,爸爸當年是商船上的報務主任,每隔3、4個月才會回臺灣,爸爸每次回來,都會到育幼院看她並支付學費。程小姐回憶,爸爸每次回來總是緊緊抱著她,還帶著她到處去玩。

  小學躲過意外 經常受嘲笑

  念臺北市螢橋小學時,程小姐又不巧碰上當年轟動一時的潑硫酸事件,潑酸者闖進教室,致使多位同學受重傷,而她在老師保護下,雖飽受驚嚇,幸未被波及。程小姐表示,經過此事,爸爸放心不下,就下定決心辭去商船工作,把她帶在身邊照顧。

  程小姐描述,她在學校被同學嘲笑是“斷手的”、“沒人要的小孩”,那時常不禁自問:“為什麼媽媽不要我?”、“是不是因為我少了一隻手?”成長過程飽含辛酸,長大後求職也因沒媽媽被認為家庭有問題,飽受異樣眼光。

  生母找到府 子女必須扶養

  程小姐説,如今她與丈夫育有一子,但去年8月,從沒見過面的媽媽找到府要求贍養,理由是“就憑你身上流著我的血”。

  程小姐表示,一開始她連對方是誰都認不出,但她強調自己絕不是不孝,雖然殘障,但每兩個星期都會帶孩子到臺北市南港區探望80多歲的老父親,並和丈夫幫著負擔他的生活開銷,但對生母,她覺得“真的很難做得到”。

  程小姐説,依臺灣現行規定,父母不論是否曾盡到責任,甚至淩虐子女,子女均須依法盡贍養義務;但她不禁要問:難道遺棄子女的人,子女長大後也要贍養嗎?這樣公平嗎?

  對於親生女兒所指,朱姓婦人口齒不甚清晰地表示:“你們如果要相信她(程小姐)的話,就去相信好了。”(焦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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