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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名歌星潘越雲被“捉姦”婦女團體呼籲通姦除罪

2009年03月13日 15:39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潘越雲(右起)與女兒璽兒、老公黃光全的全家照。 資料圖

  台灣網3月13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著名歌星潘越雲日前傳出外遇醜聞,引發社會爭議不斷。臺灣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上午聲援潘越雲,倡導“好聚好散,無過失離婚”。該團體並呼籲臺“立法院”“修法”免除“婚姻外合意性交”的刑事處罰,讓想離婚的人可以更平和的結束婚姻,也讓在婚姻外發生親密關係的人,不必背負刑事犯罪的罪名。

  臺大教授、臺灣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范雲表示,潘越雲雖被抓姦,但潘坦承10年婚姻不協調,結婚第二年就數度嘗試協議離婚,但先生始終不同意。在無法與對方相處的情況下,只好與先生分居,和他人發生親密關係,導致被抓姦在床。她認為,這種情況引發社會新思考,外遇是否真的罪無可赦?

  律師尤美女説,島內現行離婚制度只有“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一旦夫妻無法協議離婚,就只能“裁判離婚”,但按照臺灣地區的規定,離婚的條件要符合“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對方”等條件,因限制嚴格,被戲稱是“十大惡人條款”。

  臺大教授陳昭如與范雲皆表示,部分女性委請專業機構抓姦,如果成功告贏,對方頂多被判通姦罪,但最高刑期只有一年。如果抓姦不成,女性反而被告妨害秘密、傷害、入侵民宅、妨害自由等罪,單非法監聽一項,刑期就是三年以下,很難令人接受。

  尤美女也説,目前島內許多通姦案件,多數太太都會撤消對丈夫的提告,卻保留對第三者的告訴。顯示通姦罪無論是處罰女性的第三者,還是懲罰發生外遇的太太,結果都只懲罰了女性,也凸顯刑事通姦罪的不合理性。

  據了解,今年51歲的潘越雲曾七度入圍臺灣金曲獎,並憑《我是不是你最疼愛的人》獲第2屆金曲獎最佳演唱專輯。10年前她與畫家黃光全結婚,長住淡水,育有1個漂亮女兒“璽兒”,今年10歲,在外人眼中,一直是人人稱羨的甜蜜家庭。

  近日,臺灣媒體曝光潘越雲的“私家事”,稱去年8月潘越雲被丈夫黃光全捉姦在床,甚至還被拍下照片為證。消息一齣引來一片譁然,向來行事低調的歌后沉寂多年,卻以這樣一種方式重新出現在公眾視野,著實讓人大跌眼鏡。事後,潘越雲坦然回應,她表示對此早已做好心理準備,“對我來説,這不是一件很羞愧的事,我也不後悔。”潘越雲還控訴丈夫不養家以及有家暴習性,更自爆兩人感情早已名存實亡,只因為不想影響女兒,才沒有結束這段婚姻。(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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