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29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內務主管部門修正相關規定,取消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數額6000人限制,以及大陸配偶設籍5年才能申請未滿12歲前婚生子女赴臺定居規定,並放寬臺灣人民申請大陸養子女赴臺定居數額。
臺當局大陸事務主管部門今天召開委員會議,臺當局內務主管部門于會中提報修正“大陸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此修正案待臺當局內務主管部門公告後施行。
該數額表修正重點包括,現行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的數額由現行每年6000人,放寬為每年不限,使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已通過審查者,不需等待數額。
臺灣地區現行規定,大陸配偶至少赴臺8年才能設籍,設籍5年後,才能申請大陸12歲以下前婚生子女赴臺定居,因經過13年,小孩早已超過12歲,規定不合理,因此刪除“設籍5年”的規定,增訂為每年數額60人。
另外,目前規定臺灣地區人民的大陸養子女12歲以下,得申請在臺定居,每年數額12人,未來放寬數額為每年36人。(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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