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28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高等法院”今天淩晨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陳水扁的裁定,發回更裁。臺“高院”在裁定書中引述臺灣有關規定及臺“司法”主管部門解釋,強調檢察官在案件起訴後,仍有抗告權。
報道稱,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日前表示,依據臺灣“最高法院”相關裁定理由顯示,檢察官在案件起訴、移審到法院後,檢察官已無權提出抗告,因此,他認為特偵組的抗告是“烏龍抗告”。
臺“高院”指出,島內“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得向上級法院抗告,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由此可知,當事人對於法院的裁定,均可以提起抗告。
臺“高院”表示,臺“司法”主管部門解釋更明確指出,審判中關於停止羈押的裁定,公訴案件中的檢察官“自得對之提起抗告,該裁定即應送達于檢察官”。
臺“高院”稱,檢方在陳水扁案偵查中向法院聲請羈押陳水扁獲准,起訴後移由法院審理,原審法院認為陳水扁無羈押必要,對陳水扁做出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的職權裁定,檢察官既為本案的當事人,當然有抗告權。 (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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