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25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一名男子曾經涉及毒品案,但在服刑假釋期間,又再度重操舊業,繼續販毒前後達25次。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審查終結,以每次販毒各判15年4個月刑期換算,嫌犯可處以384年3個多月的徒刑,即使依照合併刑期規定,也需入獄服刑30年。
判決書指出,34歲的馬大傑曾于2004年10月間,因涉及毒品罪而入監服刑,2005年9月假釋出獄後,再度重操舊業,而且從2006年到2007年間,被查出至少涉及25起販毒案。
全案今天經桃園地方法院審查終結,承審法官以馬大傑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照每次販毒判處15年4個月換算,同時合併持有毒品等案件,將被處以384年3個多月有期徒刑。
但依照臺灣地區“刑法”第51條,合併刑期不得超過30年的規定,換言之,馬大傑將再度入獄服刑30年。(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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