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親民黨提“公職選罷法”修正案 防綠營選舉賤招

2007年11月28日 20:2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1月28日消息 親民黨“立院”黨團今天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修正草案”,將“抹黑”、“誹謗”等不當非法行為列為選舉訴訟要件,作為選舉訴訟救濟、裁判的依據。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現行“公職選罷法”第120條明定,若當選人對有投票權人、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與執行職務,或因當選票數不實,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競爭對手可于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當選無效之訴。

  親民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張顯耀晚間發佈新聞稿指出,現行“公職選罷法”第104條明定,選舉不當手法包括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等,散佈、傳播不實,因此將條文中所定義的犯罪型態提列于同“法”的第120條內,作為當選無效訴訟要件,確有必要。

  新聞稿表示,親民黨所提修正案,將“抹黑”、“誹謗”定義明確化,以防範候選人採“突然襲擊”的不當手法,污陷對方、扭曲選舉結果,另將“刑法”所明定誹謗罪、信用誹謗罪的行為也同列為當選無效的要件。

  新聞稿指出,臺灣現今負面競選風氣不斷,候選人常以具誤導性、操縱性或誹謗性的言行影響選民抉擇與參與選舉意願,期盼修“法”可端正選風。(周先)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