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1月28日消息 親民黨“立院”黨團今天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修正草案”,將“抹黑”、“誹謗”等不當非法行為列為選舉訴訟要件,作為選舉訴訟救濟、裁判的依據。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現行“公職選罷法”第120條明定,若當選人對有投票權人、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與執行職務,或因當選票數不實,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競爭對手可于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當選無效之訴。
親民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張顯耀晚間發佈新聞稿指出,現行“公職選罷法”第104條明定,選舉不當手法包括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等,散佈、傳播不實,因此將條文中所定義的犯罪型態提列于同“法”的第120條內,作為當選無效訴訟要件,確有必要。
新聞稿表示,親民黨所提修正案,將“抹黑”、“誹謗”定義明確化,以防範候選人採“突然襲擊”的不當手法,污陷對方、扭曲選舉結果,另將“刑法”所明定誹謗罪、信用誹謗罪的行為也同列為當選無效的要件。
新聞稿指出,臺灣現今負面競選風氣不斷,候選人常以具誤導性、操縱性或誹謗性的言行影響選民抉擇與參與選舉意願,期盼修“法”可端正選風。(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