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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修正“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 重要人員財産強制信託

2007年03月05日 16:0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3月5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大幅擴大申報範圍及罰則,臺當局正副領導人等重要公職人員均將強制財産信託。

  據臺“中央社”報道,根據新修定的“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臺當局正副領導人,臺當局“行政院”、臺“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的正副“院長”,在就(到)職日起三個月內將財産信託。

  對於原本不需申報財産的島內公職人員,修正條文規定,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然超過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産。

  依上述規定,原本不需申報財産的島內公職人員,因奢華生活及高額消費被政風單位盯上,而有證據顯示其生活或消費方式明顯超過薪水收入者,可能須申報財産,並受罰則規範。

  此外,修正條文也增訂對財産異常增加者處以罰款。凡必須申報的公職人員、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産增加總額逾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若無合理説明,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雷倩在完成“修法”後發言表示,“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因為牽涉到眾多單位,所以條文沒有明訂施行日期,希望臺當局行政主管部門儘速訂定施行細則和日期。(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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