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今年3月由市政府頒發的《常州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暫行辦法》基本解決了工資集體協商需要規範的問題,在女職工參與情形的細化、協商主要採用會議形式等方面有所突破和創新,但在協商活動的保障、職工意見形成方式等細節問題上,還有改進完善的空間。”
“考慮到治亂用重典,建議在加強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處置管理方面,由省政府出臺政府規章或人大進行地方性立法,進一步強化各部門協同格局。”
11月29日,在由江蘇省政府法制辦組織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專家公開點評會上,江蘇省人大法制委委員趙建陽和南京工業大學法律與行政學院副院長劉小冰教授的發言引起了與會人士的共鳴。
在此次點評會上,就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處置管理、以及無錫市無證無照經營處置辦法、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常州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暫行辦法、南通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等1件規章、5件規範性文件,江蘇省政府法制辦邀請法學專家、社會團體代表等就合法性、合理性和制定技術等方面逐個進行了點評。
無證無照經營從取締到處置
“對無證無照經營沒有採用"取締",而是採用"處置",單從名稱上,就體現了服務理念。”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太高剛開始發言,就吸引了不少與會人員提筆記錄。
“從行政許可、依法處罰和具體罰則都有明確的設計,較好地填補了空白,但還是有一些具體條文有待完善。”王太高舉例説,在解除查封、扣押物品中,辦法用的是行政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3個月內領取,但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是行政執法部門主動交還義務,有規避之嫌。
在點評今年5月由江蘇省教育廳、新聞出版局、物價局、糾紛辦等聯合出臺的《關於加強全省中小學生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時,江蘇省委黨校、省行政學院副教授梁三利説,教輔材料“散亂”最大的問題是現實需求和法律規範手段不足的矛盾。
梁三利點評説,“這份文件規定對未取得資質單位,不得擅自組織編寫、印刷發行,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和負責考試命題、監測評價單位不得組織編寫同步練習冊、寒暑假作業和初高中畢業年級考試教輔材料,充分體現了行政指導原則,也具有可操作性。”來自江蘇省婦聯的一位代表呼應説,該意見在“不得向小學一、二年級學生推薦教輔材料”的條款中,可直接明確不得向學校和教師推銷教輔材料,有利於減輕學生課業負擔。
省政府報備文件從500降至300件
“江蘇是全國較早建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的省份。”江蘇省政府法制辦行政執法監督處處長陸廣文介紹,
江蘇省政府1987年建立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1997年制定下發《江蘇省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2003年12月起要求建立完善備案審查工作機制,並集中力量開展規範性文件實質性審查,2005年2009年以省政府規章的形式出臺《江蘇省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從2010年7月起,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開始引入專家點評機制,目前已開展了四次。
“通過強化制定行為規範,主要要達到從源頭上保證規範性文件品質、減少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和不當現象的目的。”陸廣文説。
江蘇還在全國較早明確了政府非常設機構以及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下設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文件,並從技術角度要求統一編排文號,有效解決了規範性文件政出多門、數量過多、監督乏力的現象。”近年來向省政府報備的規範性文件已經由原來的每年500件左右穩定控制在每年300件以下。
與此同時,省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制度也在不斷完善,全省13個省轄市政府全部制定了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方面的規定,全省大部分縣(市)也相應建立了制度。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還于2004年印發了《江蘇省行政許可監督暫行規定》,明確規範性文件涉及行政許可內容的,應當在發佈前進行合法性審查。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的軌道。”江蘇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孫如林介紹。目前,通過政府法制監督系統的報備率、及時率、規範率均為100%的,江蘇省轄市達到了62%,省級部門上升至76%,在施行間隔期設定規範的上升至98%。
“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法治的最基本要求就是政府依法行政。”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徐衛在點評會會上説,要從踐行科學發展觀、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認識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重要性,充分發揮其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推進政府科學民主決策、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記者丁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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