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大火案 三人被加刑
幕墻施工方三員工均加刑3到4年
昨天下午,被發回重審的央視大火案在北京市二中院落判。因在央視新址配樓施工過程中使用大量不合格保溫板而被追刑責的中山盛興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名員工經法院重審後均加刑3到4年。
一審從輕判
發回重審的3名被告人是起火大樓幕墻施工方中山盛興公司副總經理唐珠創、項目部執行經理谷顯樹和質檢員李書志。央視新址發生大火後,3人于2009年7月被捕。2010年11月18日,市二中院對央視大火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審理後認定,中山盛興公司銷售偽劣擠塑板,金額達到100余萬元人民幣,已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唐珠創、谷顯樹和李書志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亦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
刑法規定,銷售偽劣産品罪,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在一審宣判時指出,3名被告人雖不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鋻於本案特殊情況,依法均予以減輕處罰。”法院判決對中山盛興公司處罰金110萬元,並突破法定刑對三名被告人減輕處罰,分別判處唐珠創、谷顯樹、李書志有期徒刑4年半、4年和2年半。但對於什麼是“特殊情況”,法院判決未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