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立法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到2010年,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胡錦濤同志在《紀念憲法施行二十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曾明確指出:“二十年來,我們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品質,制定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那麼,為什麼説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呢?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
憲法作為根本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産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國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則,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作為根本法的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法律體系的最核心和最重要的內容。
憲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規和規章賴以産生、存在和變更的法律依據
憲法作為根本法,不僅自身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確立了國家的根本任務,是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行為規範,而且憲法還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法律依據。不依據憲法,其他一切法律、法規和規章就失去了自身的正當性依據。所以,我國現行憲法第5條就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100條又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所以,作為組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種法律形式,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組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種法律形式的有機統一的標準和前提。
憲法是判斷人們行為對錯的基本法律依據
由於法律、法規和規章必須以憲法為基礎,所以,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必然也是與憲法的基本要求相違背的。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堅持依法治國原則首先要求“依憲治國”。我國現行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遵守憲法的各項規定,是遵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所包含的各項法律規範的基礎和前提,不遵守憲法,其他一切法律、法規和規章也不可能得到遵守。
憲法是判斷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具有正當性的重要法律標準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法規和規章賴以産生、存在和變更的依據。憲法是一個國家維護法制統一的重要法律標準。只有基於憲法,並且通過各種保障憲法實施的手段和措施,對於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及時的廢、改和立工作,對於違反憲法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才能防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的發生。正如胡錦濤同志指出的那樣: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項根本任務,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要長期抓下去,堅持不懈地抓好。
總之,憲法作為根本法,在我們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起著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是社會主義改革開放事業和現代化建設事業得到不斷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礎。我國憲法實施以來的實踐證明:我國憲法是一部符合國情的好憲法,在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只要認真貫徹實施憲法,堅持和完善憲法確立的各方面的制度和體制,就能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斷向前發展,保證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斷得到實現,保證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實現長治久安。所以,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須以憲法為核心,必須接受憲法的指導,充分發揮憲法作為根本法所具有的獨特的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其他一切法律、法規必須以憲法為依據、為前提,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莫紀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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