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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規範自首立功標準 肇事逃逸後投案算自首

2011年06月03日 22:05:54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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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逃逸後投案算自首

  最高法規範自首立功認定標準;疑犯被“大義滅親”,可酌情從輕

  疑犯被親友捆綁送至司法機關,即使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也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近日,最高法發佈《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新出現的自首和立功情節進行細化規定。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透露,此前對於自首和立功,刑法總則僅用了兩個條文作了原則性規定,1998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七個條文作了細化規定。但是,近年來新類型“自首”、“立功”時有出現,刑法和解釋因制定時間早、規定較原則,已不能完全解決新情況、新問題。

  為此,最高法于2007年對出臺自首、立功問題司法文件予以立項,經過長時間調研和反覆完善,並徵求有關方面意見,最終形成了《意見》。

  《意見》分為八個部分,其中對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認定、採用捆綁手段“送子歸案”的處理、立功線索來源的認定、自首和立功處罰原則的具體把握等熱點問題都進行了明確。

  - 解讀

  肇事後報案可認定為自首

  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解讀】

  最高法: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因為這種情形符合刑法總則關於自首的規定,所以應當認定為自首。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交通肇事後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疑犯實施上述行為同時也是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所以,對其是否從寬、從寬的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

  至於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和從寬處罰的幅度。

  疑犯被“大義滅親”不算自首

  規定: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解讀】

  最高法: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不明知的情況下被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獲的,由於犯罪嫌疑人並無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完全是被動歸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認定為自動投案。

  但是,法律對這種“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予以充分肯定和積極鼓勵,在量刑時一般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意願,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非法獲得舉報線索不算立功

  規定: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解讀】

  最高法: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為獲得從寬處罰,有時會不擇手段地以賄買、暴力、脅迫、引誘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過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對上述情形若認定為立功,違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

  因此,《意見》規定,犯罪分子將從以下途徑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1)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線索;(2)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的線索;(3)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線索;(4)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線索。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