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煤礦領導須與工人同時下井,發生重特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所在省部級相關領導將被追責。
關於安全管理
領導必須與工人一同下井
通知進一步強化了生産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通知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更為重要的是,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同時,通知規定,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安全狀況成信用評級依據
按照通知規定,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産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産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同時,評價結果將向社會公開,並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關於事故賠償
一次性傷亡補償金34.6萬
對於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通知做了明確規定,即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産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據悉,2009年,中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計算,一次性傷亡補償金是34.6萬元。再加上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一次性獲得的補償,平均水準在50萬至60萬元之間。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