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2009年7月4日至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山西考察。這是7月5日,溫家寶在同煤集團塔山礦井慰問煤礦工人並與他們共進午餐。新華社記者姚大偉攝
規定要起到作用,就必須得到落實,而要得到落實,就需要有配套的監督機制
國務院常務會議日前在部署安全生産工作時,提出企業領導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此規定一齣,社會反響強烈,群眾為之拍手叫好。嚴格落實、認真執行這一要求,應該能夠起到減少或杜絕煤礦安全事故的作用。
礦難是近些年來中國經濟高速發展中頻頻出現的一個不和諧音符。我們對煤礦的安全生産不能説不重視。每次礦難發生,特別是重特大煤礦安全生産事故,舉國上下都非常關注和揪心。面對一起起慘痛的事故教訓,多數煤礦企業對安全生産這根“弦”也是繃得很緊的。但為什麼礦難發生的頻率依然偏高?除了人們常提及的安全意識淡漠、安全投入欠賬太多,以及官煤勾結、監管缺失等一般因素外,有一個因素不能不提,那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客觀而言,國家對煤礦安全生産的規章制度不可謂不多,各種安全措施也很齊全。但是,這些制度和措施是否得到切實和有效的落實,則大可存疑。從事後的查處來看,發生礦難的煤礦幾乎都存在煤礦安全生産的制度和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情況。一些企業的安全生産制度甚至僅僅是個擺設。這就不是真正的重視安全生産,或只是口頭重視,實際不重視。
例如,針對煤礦企業忽視礦工權益而導致礦難發生的情況,全總曾制定了一個職工安全生産“十項權利”的規定,內容包括帶班人員不下井,工人有權不下井;帶班人員早出井,工人有權早出井;安全隱患不排查,工人有權不作業等,非常細化。但根據記者的調查,在一些地方煤礦和私營煤礦,只有類似“安全為天、警鐘長鳴”這種口號式的標語,“十項權利”根本就看不見。在這些煤礦,80%以上的管理人員和基層職工不知道有“十項權利”,有些管理人員雖知道“十項權利”,但具體內容“記不清了”,而礦工們向記者反映最多的,是他們根本不敢行使“十項權利”。
另外,早在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就出臺了一個《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産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提出每班由煤礦業主、礦級領導帶班下井督導安全的管理制度,要求下井帶班領導必須深入各採掘作業點,帶隊排查現場安全隱患,督促作業工人遵章守紀。但從檢查情況來看,這個規定同樣沒有得到切實遵守。
從這個角度看,國務院關於煤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的規定要起到作用,就必須得到落實。要落實就需要有配套的監督機制。例如,礦領導具體指哪個級別的領導;若礦領導無正當理由不下井,又該如何處理;誰來監督落實,諸如此類,都要有細化的規定。
有一條必須強調,即鋻於目前煤礦職工的權利弱勢,要想該制度規定得到貫徹落實,必須加大對煤礦業主和領導人員的監管和處罰力度,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使他們不敢違法違規生産、不能不抓好安全生産管理,從而達到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目的。
[責任編輯:王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