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記者從山西省清理和規範駐京辦事機構工作會上獲悉,根據國務院加強和規範駐京辦事機構的有關規定,山西省將對34個駐京辦事機構進行整頓和規範,其中只保留省級和11個市級駐京辦事機構,其餘22個全部撤銷。為此,山西省專門制定 《山西省整頓和規範本省駐京辦事機構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了各領導組成員單位的工作分工及整頓和規範工作的時間表。
依照《實施方案》,山西省整頓和規範駐京辦事機構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清理整頓,6月30日前各市和有撤銷任務的單位要全面完成撤銷任務;第二階段規範和加強管理,7月15日前各派出地人民政府要全面完成駐京辦事機構的規範工作;第三階段檢查驗收,7月25日前省領導組辦公室將派出兩個督查組,對應撤銷的駐京辦事機構的撤銷、善後情況,以及保留下來的駐京辦事機構的規範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針對撤銷的駐京辦事機構,《實施方案》明確要規範處置資産,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工作人員要妥善分流,公務員或參公管理的工作人員,原則上由派出單位統一撤回安排工作,與此同時還要積極幫助聘用人員解決再就業問題。《實施方案》特別指出,要堅決杜絕撤銷的駐京機構改頭換面、名撤實存或轉入地下辦公的現象,如違反規定要嚴肅處理。
針對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實施方案》明確規定,不得違規使用財政資金在北京新建和購置具有經營、接待服務性質的場所,不得超標準接待,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等。(記者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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