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公民的外籍近親屬來華探親,投靠、贍養中國境內直系親屬,以及外籍華人、華僑將外籍子女寄養在中國境內等情況日漸增多,而按照現行規定,其中大部分人員可申請探親類簽證在華停留,簽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年,到期前可申請延期。考慮到上述人員在華停留的實際需求,公安部決定從6月1日起,對其中需在華停留6個月以上、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人員,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簽發相應有效期限的居留許可。
適用人員1:中國公民和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
便利措施: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常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憑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簽證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簽證。對需在中國境內連續停留超過6個月的,可簽發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探親”類居留許可,期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辦理延期。對其中已滿60周歲或未滿18周歲的人員,可一次性簽發有效期不超過2年的“探親”類居留許可,期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辦理延期。
適用人員2:年滿60周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的外國人及其外籍配偶。
便利措施:被投靠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常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憑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簽證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簽證。對需在中國境內連續停留超過6個月的,可一次性簽發有效期不超過2年的“投靠”類居留許可,期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辦理延期。
適用人員3:年滿60周歲在中國內地購置房産的外籍華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
便利措施:購置房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憑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簽證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L簽證。對需在中國境內連續停留超過6個月的,可一次性簽發有效期不超過2年的“置房”類或“置房者家屬”類居留許可,期滿後仍符合規定條件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辦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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