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午,文強案二審庭審結束。記者專訪了重慶市“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典型案例研究課題組負責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石經海和文強二審案件出庭檢察員王東,請他們就二審中的四大焦點問題進行釋法。
焦點一:關於文強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問題
針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文強表示,自己並非是“保護傘”。他説,弟媳謝才萍開賭場被抓後,自己之所以向偵查部門“打了個電話詢問情況”,純粹是看在弟弟的面子上“關照”一下。至於認識龔剛模、馬當這些人,都是有人有意牽線搭橋,並非他主動認識,那些人送錢都是在過節期間,並無請托事項。
石經海:“保護傘”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通過包庇、縱容的方式為其提供非法保護的一種形象稱謂。在我國當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直接參加到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充當“保護傘”的尚屬少數,多數情況是通過包庇或縱容的方式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提供非法保護。在這裡,“包庇”,是一種積極的保護方式,“縱容”,是一種消極的保護方式。從已宣判的幾個“涉黑”案件來看,王天倫等幾名“黑老大”分別因命案、賣淫場所等不被查處等事由向文強行賄。對此,文強都是明知的,並且利用職權直接或吩咐下屬為其提供了方便。因此,我認為,文強充當這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的事實是確定無疑的。
王東:本案中,文強長期從事公安工作並擔任領導職務,他對什麼是違法、什麼是犯罪、什麼是有組織的違法犯罪,具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在案證據顯示,2000年以來文強就知道其弟媳謝才萍在外開設賭場,2005年謝才萍被抓後,辦案人員更是明確告知文強,謝才萍組織多人開設賭場、聚眾賭博。此外,文強與岳寧、馬當、王小軍等人交往密切,是這些人經營的娛樂場所的座上客,不但有小姐陪侍,甚至為文強提供性服務,因此文強對這些娛樂場所存在的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行為非常清楚,當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一次又一次地奉上賄賂時,他都來者不拒。作為回報,文強在長達多年的時間裏利用職權及其地位形成的影響力,干涉案件查辦、阻撓下屬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的娛樂場所進行查處,庇護這些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並非沒有請托事項。其放棄查禁職責的行為直接導致我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滋生蔓延。
至於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是主動認識或是經他人介紹認識,並不影響該罪的認定。
焦點二:關於“功”與“過”的認定問題
二審中,文強對一審法院依法、客觀、公正的判決表示尊重,但他提出自己在接受審查期間,主動交代罪行,態度良好。同時,自己在公安系統工作多年,曾辦理過不少大要案,屬有功之人,因此希望法院從輕或減輕判決。
石經海: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才能認定為自首。而只是交待了部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和金額,並不“屬不同種罪行”,因此不能認定為自首。而文強所説的“功”與刑法關於立功制度的“功”不是一回事,根據刑法關於“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規定,無論過去在工作上的“功”有多大,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就要與其他人一樣受到刑法的處理,不能因為過去工作中的“功”而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從輕或減輕處罰。
王東:關鍵是要看到文強本身所犯罪行的嚴重性,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進行處罰,罰當其罪。
其一,文強受賄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其作案時間長、作案次數多、數額特別巨大,其受賄犯罪已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單是2004年,他的受賄金額就達390多萬元,可稱之為“日進萬金”。其收錢對象不論,且相當數量來自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斂財數目、物品種類不論,受賄地點不論,可以説是來者不拒,早已把黨紀國法拋到腦後,無所顧忌。
其二,文強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他包庇、縱容黑惡組織,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他將公權力作為交易的砝碼,收受鉅額賄賂,嚴重敗壞執法者形象,破壞法制運作,損害司法公信力;他賣官鬻爵,破壞了領導幹部選拔制度的公正執行,將人事任用市場化、領導職位商品化,對公安隊伍建設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害。
其三,文強犯罪的主觀惡性極深。作為一名在政法部門長期擔任要職的領導幹部,文強不但沒有遵守黨紀國法,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反而在長達13年的時間裏執法犯法,以權謀私,連續作案,瘋狂斂財,足見其犯罪的主觀惡性極深。文強一審被判死刑,我們認為是罰當其罪。
焦點三:關於“禮尚往來”與“受賄”的界限問題
文強及其辯護人認為,在文強收受的財物中,有部分是春節、生日、出國、喬遷之時,朋友、下屬所送,屬於“禮尚往來”,根本沒有什麼請托事項,因此不應算入文強的受賄所得。
石經海:“禮尚往來”原本是人與人之間,一種相互對等的正常交往。而本案中,文強手中握有公權力,其在春節、生日、出國、喬遷之時,頻繁收受他人財物,就不是正常情況下的“禮尚往來”了,而是受賄。而且,出於當前社會“權錢交易”的“潛規則”,行賄與受賄在很多情況下都不直接發生在有請托事項的“當時”,而是以“聯絡感情”的方式和用春節、生日、出國、喬遷之時等的“名義”實施。因此,我認為,對於因持有公權力而發生的“禮尚往來”,即使當時沒有請托事項,也應算入其受賄金額裏。
王東:行、受賄是要受到刑罰制裁的行為,正因為如此,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有不少人為了逃避打擊借助“禮尚往來”這塊“遮羞布”進行掩飾。文強案就是如此。
該案中,絕大部分行賄人都有以生日慶賀、春節拜年、出國考察或搬家裝修等等為由,送給文強夫婦大量錢財。從表面上來看,這好像也是一種“禮尚往來”,但這些行賄人給文強夫婦送錢送物,早已超出了正常的人情交往範疇。比如行賄人陳某某、曾某某分別送給文強美元、港幣等折合人民幣119萬餘元和146萬餘元,文強所謂的“回贈”就是利用職務之便為陳請托的人員調動工作、為曾過問案件等。我們認為,這是典型的錢權交易,是應當受到法律懲處的受賄犯罪。
焦點四:關於周曉亞收的錢計入文強受賄金額問題
二審中,文強之妻周曉亞一改一審中認罪服法的態度,將一些受賄行為大包大攬,稱周紅梅、陳濤等人送的錢都是自己收下的,和文強沒關係。而在一審中多次稱“只要周曉亞收的錢,我都認”的文強,也稱妻子收的那些錢不應該算入自己的受賄金額中。
石經海:法律規定,受賄罪在主觀方面需是故意,要求受賄者“明知”收受他人財物是權錢交易而收受。在這裡,“明知”可能是清清楚楚地知道,也可能是“心照不宣”地知道。在當今“反腐”高壓態勢中,國家工作人員與其身邊的人的共同受賄,往往表現為後一種情況。據媒體報道,文強對行賄者是來者不拒,並對在過節、過生日時“該送而沒有送”者記得很清楚。據此,我認為,文強及其妻子在二審中的翻供是難以成立的。
王東:本案中,文強受賄方式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文強單獨收受賄賂,另一種是由周曉亞收受賄賂後告知文強。對於後一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對於周曉亞這樣的“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受賄行為的均應當以受賄罪論處。故從法律的角度評價應當認定為文強、周曉亞共同受賄。周曉亞雖然表面身份只是一名退休職工,但她作為文強的妻子,收受錢財,並告知文強,再由文強利用其職權,為行賄人謀取利益,雖然收錢和辦事是由不同的人實施的,但是二人具有利用職權做交易的共同犯意,是共同犯罪。因此,周曉亞受賄錢物,理應計入文強的受賄金額中。(記者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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