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次修改行政監察法進一步健全行政監察制度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陳菲、衛敏麗)明確行政監察對象、明確行政監察方式、增加舉報制度……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對行政監察的對象、方式、程式以及監察機關的職責等進行了充實完善,將進一步健全我國的行政監察制度。
我國現行行政監察法自1997年公佈施行以來,對於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能,發揮了重要作用。
監察部部長馬(馬旁加文)表示,隨著依法行政進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監察的對象、方式、程式以及監察機關的職責等需要充實完善,因此有必要修改現行行政監察法。
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監察對象,明確了行政監察方式,增加了提出監察建議的情形,還對舉報制度、派駐機構管理體制、監察機關職責、行政監察程式等內容作了修改。
行政監察對象範圍是否需要根據公務員法確定的公務員範圍做相應的擴大,是各方面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
對此馬(馬旁加文)表示,在現有監察體制不變的情況下,應當維持現有的行政監察對象範圍,不宜將公務員法規定的其他六類機關及其公務員納入。
據此,修正案草案將行政監察對象進一步明確規定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雖然我國現行行政監察法對行政監察方式未作規定,但是近年來,各級監察機關積極探索了新的工作方式方法,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已經成為監察機關開展工作、履行職能的有效方式。
對這些經實踐檢驗證明行之有效的行政監察方式,修正案草案予以了明確規定:監察機關通過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等方式行使監察職能,履行職責。
依法提出監察建議,有利於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再次發生。鋻於此,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監察機關提出監察建議的情形,並特意增加了兩種提出監察建議的情形:“需要進行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問責處理的”以及“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為進一步加強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監督,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舉報制度,規定: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修正案草案還強調,監察機關依法受理舉報,對實名舉報的予以回復;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資訊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理順了派駐機構管理體制,增加了監察機關承擔糾風工作的職責,以及增加了處分的執行、解除程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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