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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穢資訊被點擊數不足一萬次也是違法行為

2011年06月03日 22:09:52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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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2月5日電 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做客新華網,就依法嚴懲淫穢電子資訊犯罪與廣大網民交流。訪談中陳國慶説,淫穢資訊被點擊數一萬次以上追究刑事責任,不滿一萬次也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

  [網友“青山綠水”]有這樣一項條例規定説,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不到五萬次,處三年以下徒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一萬是一條線,不到一萬的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了,而是道德問題?

  [陳國慶]這條規定是對構成犯罪的標準作了明確,一萬次以上不到五萬次的,是構成犯罪的一個標準,如果一萬次以下,達不到一萬次,應該説也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因為我們國家對於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有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形成這樣一個執法體系,情節嚴重的作為犯罪來處理,就是一萬次以上,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不滿一萬次,也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對這種行為也要依法進行查處。

  這個解釋出臺其中一個重要起因就是手機色情前一段比較猖獗,解釋的出臺有利於凈化網際網路和手機的媒體環境,對保護未成年起到很大的作用。第二,這個解釋出臺,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處理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法律武器,對有些犯罪,特別是製作傳播未成年人淫穢資訊的,還有就是斬斷利益鏈條,加大打擊製作傳播淫穢資訊的力度,對具體的量刑標準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第三,目前在全國範圍內正在開展整治網際網路和手機媒體淫穢色情專項活動,這個解釋的出臺也為專項活動提供了明確的依據,有利於促進整治淫穢電子資訊長效工作機制的建立,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和網際網路環境。

  [胡雲騰]這個解釋出臺有這樣幾項意義:首先,它告訴社會公眾,個人不能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網際網路服務商、電信服務運營商等單位也不能製作傳播淫穢電子資訊,這對於網際網路業、電信業的規範,健康發展很有意義。第二,在現實社會中,我們不能夠出版淫穢的圖書、圖片,在網際網路這個虛擬的世界裏面,在手機這個虛擬的世界裏也不能製作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第三,向社會宣示了一個什麼意義呢?任何單位、任何人在中國從事網際網路業務或者電信服務,都必須遵守中國法律的規定,都必須嚴格按照中國的網際網路管理和手機管理的要求來開展自己的服務,這也是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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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