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19日電(記者陳菲)中國國務院法制辦19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四種情形下中國駐外領事機構和領事官員應當採取領事保護措施。
徵求意見稿規定的四種情形是:(一)駐在國有中國公民被拘留、逮捕或者正在服刑以及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對其進行探訪或者與其通訊,但該中國公民明確表示不接受的除外;(二)駐在國有中國公民傷亡的,將知悉的中國公民的傷亡情況通知其親屬、工作單位或者其國內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時協助處理善後事宜;(三)駐在國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中國公民因生命、財産安全受到嚴重威脅要求緊急撤離危險地區的,提供必要協助;(四)國家規定應當採取領事保護措施的其他情形。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駐外領事機構和官員可以依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採取領事保護措施:(一)商請駐在國有關部門搜尋下落不明的中國公民;(二)協助在駐在國生計困難的中國公民與其親屬取得聯繫;(三)向在駐在國患病或者被拘留、逮捕、執行刑罰的中國公民提供當地翻譯機構、法律服務機構或者醫療機構的名單、聯繫方式;(四)提供駐在國有關出入境、居留、教育、就業等方面的情況介紹;(五)不違反中國法律、不為駐在國法律所禁止的其他領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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