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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進入一審程式 呈現八大亮點

2011年06月03日 22:10:54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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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會議審議。

  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會上作修改説明時説,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的要求,有必要在深入總結選舉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選舉法及時進行適當修改。

  李適時表示,我國各級人大已經歷了十幾屆選舉,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取得巨大成就,一步到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客觀條件已經具備,是可行的。

  據悉,這一修正案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將進一步廣泛徵求意見,繼續提請12月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並提請明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

  ①擬實行城鄉平等選舉權

  審議中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法律相關條款作出修改,明確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對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草案也作了類似規定。

  1953年制定的選舉法,對農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不同規定。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每96萬農村人口選舉1名全國人大代表,每24萬城市人口選舉1名全國人大代表,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為4:1。

  ②確保應有適量基層代表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進一步強調人大代表的廣泛性,強調應有適量的基層代表。

  一些地方也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在各級人大代表中,來自一線的工人和農民代表有一定的數量。

  近幾屆全國人大代表構成中,工人和農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趨勢,尤其是一線的工人、農民代表人數偏少,這一現象已引起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高度重視。

  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省級政府組成部門領導幹部代表大幅縮減,同時一線工人和基層農民代表大幅增加。其中,一線工人代表比上屆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層農民代表比上屆增加了70%以上。

  ③增設“選舉機構”專章規定

  鋻於選舉委員會在直接選舉中的重要作用,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設“選舉機構”專章,對選舉委員會的産生和職責分別作出規定。

  草案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草案規定,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一是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佈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二是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三是了解核實並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四是確定選舉日期;五是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佈當選代表名單。

  選舉委員會是組織領導縣級和鄉級人大代表選舉的機構,在直接選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建議,根據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對選舉委員會的産生和職責作出規定。據此,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選舉機構”一章。

  ④鄉鎮代表總名額上限增加

  根據現行選舉法的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總名額最多不超過130名。

  但近些年來,一些地方進行了較大規模的鄉鎮合併,鄉鎮人口增加較多,有的人口多達十幾萬甚至二十幾萬。在這樣的情況下,現有規定的鄉鎮人大代表總名額上限顯得偏少,一些地方建議提高規定的上限。

  據此,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關規定,明確鄉鎮“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160名”。

  ⑤禁止同時兩地擔任代表

  一個公民是否可以同時擔任兩個地方的人大代表?對此,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關規定予以明確,“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互不隸屬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同時,草案還增加一項規定,明確,“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情況”。

  根據一些地方選舉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關部門建議,應明確規定人大代表候選人要填報是否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外國國籍等情況,以便組織上掌握情況,依法處理。據此,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上述規定。

  ⑥增強候選人“透明度”

  現行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一些地方提出,基層選舉中,對代表候選人情況的介紹過於簡單化、模式化,往往只限于個人簡歷、政治面貌、學歷等,選民缺乏對候選人的了解,影響投票積極性,因此建議加大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力度,增強對候選人的了解。

  據此,此次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關規定,明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或者代表候選人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⑦保障選民和代表的選舉權

  針對基層選舉工作中出現的違反法定程式等情況,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特別增加規定,以更好地保障選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選舉權。

  草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針對基層選舉中出現的違反法定程式,妨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的情況,一些地方提出,應當強調選舉工作要嚴格遵守選舉程式,保障選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選舉權。據此,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上述規定。

  ⑧秘密寫票處有望被規定

  “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這是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規定。這使得設立“秘密寫票處”的做法有望成為法定的內容。

  為了保障投票人自主行使選舉權利,草案還增加相關規定,進一步規範投票站的設立和選舉大會的召開,並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

  草案增加規定: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佈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老弱病殘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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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