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一輪對政府官員反腐、治庸的“風暴”再度掀起,並在政府規章範疇層面形成了善政、廉政的體制框架。
從1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深圳市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深圳市行政監督工作規定》等一系列規章將正式實施,標誌著深圳在完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行政監督工作等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這是記者從深圳市政府最新一期的《政府公報》上獲得的消息。
屆時,深圳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將被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情節嚴重的,出現過錯的行政機關將被責令公開道歉,有關責任人員甚至將面臨被免去領導職務的“風險”。
對行政過錯行為進行明確的定義
記者了解到,《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是在2005年制定的相關辦法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進一步修改完善的,並且整合了《深圳市實施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辦法》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並細化了其中的追究情形,在前不久召開的深圳市政府四屆一四一次常務會議上獲得審議通過。
該《辦法》對行政過錯行為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即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行為。
其中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式、規定許可權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增加多項追究責任條款
與過去的相關辦法比較,記者發現《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增加了多項追究責任條款。如增加了未認真履行與上級簽訂的責任書,無正當理由未達到責任書規定的要求或違反責任書的其他規定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條款。
還有,增加了在管轄地區、管轄業務範圍內發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條款。
而在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上,該辦法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增加了“書面告誡”和“責令公開道歉”的方式,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增加了“免去領導職務”的方式。
重大決策未徵求意見將被追責
過去,深圳儘管頒布了一些零星的規定,但一直未對決策責任的追究問題做出系列、明確的規定,而即將實施的《深圳市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正填補了這個“空白”。
它對行政機關承辦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和行政機關在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等三個方面詳細列舉了23種應當追究決策責任的行為的表現形式,其中最大的亮點便是規定重大決策應首先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否則將會被追究行政決策責任。
借鑒香港經驗創新監督方式
在《深圳市行政監督工作規定》中,創新了行政監督方式,如行政電子監察、績效評估等。同時規定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網上審批系統、網上執法反饋系統等,實現實時電子監察和督查督辦。
該規定還借鑒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的經驗,探索建立行政機關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審查的監督方式。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