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尋龍訣》“原著”糾紛再升級 掌閱科技復議申請被駁回
中新網1月6日電 (李姝徵 陳衛鋒)《鬼吹燈之尋龍訣》(下稱《尋龍訣》)是2015年末上映的熱門電影之一,觀眾們走進影院時,不難發現影片開頭穿插著“本片改編自天下霸唱小説《鬼吹燈》”幾個字。然而,該電影原著小説《鬼吹燈》版權商、起點中文網經營者上海玄霆娛樂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玄霆公司)發現,北京世紀卓越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世紀卓越公司)、掌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掌閱公司)各自旗下的亞馬遜網站以及掌閱書城和“掌閱iReader客戶端”,卻將另一本電子書標示為“《尋龍訣》原著”進行銷售,涉嫌以虛假宣傳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為此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
2015年12月22日,浦東法院裁定,兩名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在上述平臺上銷售小説《摸金校尉之九幽將軍》(下稱《摸金校尉》)過程中使用“電影《鬼吹燈之尋龍訣》原著小説”或“尋龍訣原著”字樣。掌閱科技公司不服裁定申請復議,6日上午,浦東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聽證,當場駁回掌閱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事件回顧
亞馬遜、掌閱虛標“原著”涉嫌虛假宣傳
訴前禁令,是指法院依照一方當事人請求,在提起訴訟前責令侵權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以防止遲誤可能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或者證據被銷毀的危險。新民事訴訟法增加了訴前行為保全的相關規定。
2015年12月22日,玄霆公司向浦東法院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禁止世紀卓越公司、掌閱公司在各自旗下圖書銷售平臺上銷售小説《摸金校尉》過程中使用“電影《鬼吹燈之尋龍訣》原著小説”或“尋龍訣原著”字樣。法院經審查後支援了這一申請,並於12月23日送達裁定書。
12月28日,掌閱公司向浦東法院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該裁定。
聽證焦點
雙方圍繞訴前禁令裁定的必要性展開激辯
上海浦東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上午9點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聽證會上,掌閱公司和玄霆公司圍繞該訴前禁令是否有必要實施展開激辯。
掌閱公司主張,電影《尋龍訣》並非完全按照小説《鬼吹燈》改編而成,該電影在《鬼吹燈》的基礎上已經做了全新的創作,形成了新的作品,而被復議人玄霆公司對該電影並不擁有著作權,其無權主張申請復議人的行為攀附該電影的聲譽。
掌閱公司同時表示,涉案小説《摸金校尉》與《鬼吹燈》均為天下霸唱所著,兩者在故事情節上完全不同,不會使天下霸唱的讀者對兩者的作品産生混淆。即使雙方發生爭議,涉案小説的下載量及點擊量均有據可循,不會造成被復議人難以彌補的損失,故沒有必要採取訴前禁令。
針對掌閱公司的主張,玄霆公司認為,小説《鬼吹燈》係電影《尋龍訣》的原著,涉案小説《摸金校尉》與該電影並無任何關係,申請復議人卻在該小説的銷售頁面上標注“尋龍訣原著”字樣,該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小説才係電影《尋龍訣》的原著,從而取代《鬼吹燈》原著小説的地位。申請復議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構成虛假宣傳,法院若不及時出具禁令,制止該行為,會給被復議人的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故請求駁回申請復議人的復議申請。
法院決定
駁回掌閱撤銷禁令申請,維持原裁定
浦東法院知産庭三名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後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被復議人將其擁有著作權的《鬼吹燈》第二部授予案外人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影視公司)拍攝影視劇。在萬達影視公司隨後投資拍攝的電影《尋龍訣》的片首中明確註明,該片改編自小説《鬼吹燈》。由此可以判定,《鬼吹燈》係電影《尋龍訣》的原著作品。現申請復議人在銷售涉案小説時,在該小説的名稱前標有“尋龍訣原著”字樣,該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涉案小説係電影《尋龍訣》的原著作品或與原著作品《鬼吹燈》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從而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申請復議人與被復議人同為圖書商品的經營者,兩者具有競爭關係,申請復議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同時,電影《尋龍訣》目前正處於熱映期,電影的熱映通常情況下會帶動原著作品的銷量及衍生産品的開發,若不及時制止申請復議人的行為,有可能會對被復議人的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故申請復議人的復議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援。
據此,法院作出決定,駁回掌閱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