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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臺新政策措施 支援臺資企業發展

2012-10-18 14:00     來源:台灣網     編輯:王思羽

  台灣網10月18日濟南消息 日前,山東人民政府發佈了《關於支援臺資企業發展擴大魯臺經貿合作的意見》,從拓展臺商投資領域、支援臺資金融機構發展和臺資企業融資、支援臺資企業轉型升級和自主創新、支援臺商集聚開發或參與建設産業園區等七個方面推出優惠措施,支援、幫助在山東的臺資企業發展。全文如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支援臺資企業發展擴大魯臺經貿合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12〕6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化山東與臺灣經貿交流合作,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經濟文化強省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支援臺資企業發展、擴大魯臺經貿合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支援臺商投資向更寬領域拓展

  (一) 臺資企業在山東省設立地區性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功能性機構,經認定後按有關政策給予相應獎勵。生産銷售資源綜合利用産品,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征、減徵或即徵即退等優惠政策。對臺資企業開辦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企業增值稅。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購置並實際使用規定範圍內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二) 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建設,同等條件下對臺資企業優先,企業從事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 文化創新型和文化高新技術臺資企業,可享受省級高新技術開發項目政策,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可享受省市各級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援。經認定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放寬臺商投資未禁止文化産業的企業名稱核準條件,生産性文化企業註冊資本可按法定最低限額執行。凡允許國內非公有企業經營的文化産業項目,凡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未禁止非公有經濟經營的文化産業項目,都允許臺資企業經營。商業銀行對符合信貸條件的臺資文化企業,可在國家允許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內給予利率優惠。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臺資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産的動漫軟體,符合相關條件的,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四) 臺資企業在山東舉辦醫療衛生機構的,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對其中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按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對其自産自用的製劑,免征增值稅;對其中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産自用的製劑,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允許臺胞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山東舉辦養老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享受有關補貼和價格優惠。

  二、支援臺資金融機構發展和臺資企業融資

  (一) 對新設立的總部性臺資金融機構,省級給予500—100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補助;對區域性管理總部,省級按照實收資本額的1%給予開辦補助費,獎勵資金最高限額為500萬元;對在我省各市、縣(市、區)設立分行、中心分(支)行或分公司的金融機構,省級給予10—70萬元的開辦補助;對在農村增設分支機構或網點的,省級分別給予10—30萬元的開辦補助。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積極推動成立魯臺合資銀行及其他各類金融機構。臺資企業來我省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省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優先給予支援。

  (二) 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或由省內臺協會牽頭組織有條件的臺資企業,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創業投資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臺資參股小額貸款公司,在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支援省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為臺資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加大對臺資企業融資支援力度,優化對臺商的金融服務。

  (三) 支援有條件的臺資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對擬上市的臺資企業,省級專項資金給予重點支援。

  三、支援臺資企業轉型升級和自主創新

  (一) 臺資企業享受國家及山東省有關推動企業轉型升級的各項政策和服務。利用省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扶持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扶持資金,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給予扶持。臺資企業申請有關政策扶持資金,申請程式和支援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凡符合相關政策進行轉型升級的臺資企業,可爭取省級科技計劃、科技經費、創新平臺和科技獎勵支援。

  (二) 鼓勵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後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臺資企業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的150%攤銷;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臺資企業生産的高新技術産品等納入政府採購目錄,對列入國家節能、環境標誌産品清單的優先採購。

  (三) 對符合條件的省內臺資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015年年底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支援臺商集聚開發或參與建設産業園區

  (一) 支援臺商依託省內開發區合作建設臺灣産業園區。支援在濰坊建設齊魯臺灣城,按照魯臺“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原則,建設以臺商服務中心、兩岸交流中心、産業合作發展中心、産品展示展銷中心、政策機制實驗中心為主要內容的兩岸産業合作示範區。

  (二) 支援臺商參與臺灣農民創業園、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我省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對園區內獲得國家級和省級認定的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優先享受省級農業産業化資金扶持;對園區內臺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開展農業項目建設,享受與我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同等的財政扶持政策。

  (三) 支援臺資企業在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生産加工基地,通過實施陽光培訓工程保障其用工需求;優先推薦臺資企業申報國家和省級農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享受財政貸款貼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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