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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産權局開始受理臺胞的臺灣優先權要求

2010-11-23 09:29     來源:智慧財産權局     編輯:張蕾

  為了落實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日前簽署的《海峽兩岸智慧財産權保護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各項安排,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對1993年發佈的《關於受理臺胞專利申請的規定》和《關於臺胞申請專利手續中若干問題的處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于11月15日頒布了新的《關於臺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對臺胞專利申請、審查程式,特別是臺灣地區優先權的請求和審查程式作出了具體規定。該規章將於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即從該日起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將正式受理臺胞提出的要求享有臺灣地區優先權的專利申請。

  該規章規定,臺胞在臺灣地區專利主管機構第一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要求享有其臺灣地區在先申請的優先權。臺胞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的申請日應當在《協議》生效日後,即2010年9月12日(含當日)以後。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聲明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應當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並寫明原受理機構為“臺灣地區”。在大陸地區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臺胞申請專利的,應當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此外,規章規定了對臺灣地區優先權請求的具體審查規則,這些規則和專利審查指南中有關優先權的審查規定基本相同。

  在《協議》商談過程中,兩岸業務部門也共同商討了將來建立兩岸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途徑的可能性,以方便申請人要求兩岸優先權。規章對此也預作了規定,即如果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將來依據有關協議,通過電子交換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符合規定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關於臺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的公佈實施,將進一步方便臺胞在大陸申請並獲得專利保護,進一步促進兩岸專利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2010年6月29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簽署了《海峽兩岸智慧財産權保護合作協議》。該《協議》于2010年9月12日起生效。《協議》規定,兩岸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兩岸智慧財産權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相關問題,提升兩岸智慧財産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水準。該《協議》還規定雙方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作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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