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峽兩岸空中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
關於海峽兩岸空中直航營業稅和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推動海峽兩岸空中直航,經國務院批准,現對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25日起,對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
對臺灣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繳納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從以後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在2010年內抵減不完的予以退還。
二、自2009年6月25日起,對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於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臺灣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繳納應予免征的企業所得稅,在2010年內予以退還。
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的臺灣航空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其從事上述業務在大陸取得的收入和發生的成本、費用;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三、本通知所稱臺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准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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