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文化産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出臺
新華網北京7月27日電 為規範國家級文化産業示範園區的申報、命名和監督管理工作,文化部日前出臺《國家級文化産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分為總則、申報與命名、管理和考核、附則等四章22條。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所稱園區是指進行文化産業資源開發、文化企業和行業集聚及相關産業鏈匯聚,對區域文化及相關産業發展起示範、帶動作用,發揮園區的經濟、社會效益的特定區域。園區建設應遵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突出特色、內容優先、自主創新的原則。
辦法明確,文化部負責國家級文化産業示範園區的申報、命名、管理和考核。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省級的文化産業園區的申報、命名、管理和考核,並負責對國家級文化産業示範園區的指導和監管。園區每兩年申報、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過兩個。原則上每個省級行政區內園區總量不超過兩個。園區每兩年考核一次。
辦法要求,申報國家級文化産業示範園區應具備九個條件:一是符合國家文化産業規劃、當地整體規劃和産業發展規劃,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二是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能夠充分利用區域優勢,為文化企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硬體環境。園區內非文化類商業及其他配套面積不得超過園區總建設面積的20%;三是有豐富的文化內容和明確的文化産業特色,成績顯著,在全國或本省及區域內具有代表性和示範性;四是已經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企業,園區內文化企業數量佔園區企業總數的60%以上。園區內文化産業産值、交易額等經濟效益指標居於國內領先地位。園區內文化企業所生産的文化産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務內容健康;五是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六是有配套的公共服務體系,能夠為進入園區的企業提供企業孵化、融資仲介、技術、資訊、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務;七是建設和運營管理單位是法人單位;八是規範運營兩年以上,且經濟和社會效益業績顯著。九是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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