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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修改汽車召回制度 拒召回可罰一半車款

2010-07-07 10:36     來源:羊城晚報     編輯:張蕾

以往汽車企業不履行召回義務,處罰金額最高只有3萬元。

  國家質檢總局日前發布消息,《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徵求意見稿已出臺,新條例以2004年出臺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為基礎修改。草案規定,國產、進口車生產商將統一遵此條例。相比舊規,新規加大了處罰力度,生產者故意隱瞞汽車產品缺陷,或生產者未按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等多種行為,將被追刑責,最高處以產品貨值金額50%的罰款。

  據了解,新條例目前正在修改當中,有望在今年底前獲得批復。

  純進口車納入召回范圍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該條例的適用范圍,即在中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的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同時,徵求意見稿解釋,本條例所稱的生產者,指在中國境內注冊,制造、組裝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制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汽車產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視為生產者。也就是說,該條例將在中國市場銷售的外國企業納入到監督管理范圍內,與國內企業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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