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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品質 臺灣地區制定稻米輸大陸管理規範

2012-07-31 08:30     來源:廈門技術性貿易措施網     編輯:王思羽

  臺灣地區制定稻米輸大陸管理規範2012年7月18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佈農糧字第1011093492號令,制定"臺灣稻米輸往大陸地區出口管理規範",自即日生效。規範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輸往大陸地區的稻米品質,並建立外銷米的優良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二、稻米加工廠(以下簡稱加工廠)應依本規範完成登錄後,始具有將其稻米産品輸往大陸地區的資格。

  三、申請登錄的加工廠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CAS食米類、有機米、産銷履歷、ISO22000或HACCP的驗證。

  (二)具備熏蒸設備或其他經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審查核可的檢疫處理措施。

  四、加工廠申請登錄案件,由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及防檢局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五、申請登錄的加工廠,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糧商登記證複印件或糧商登記證證號。

  (二)經CAS食米類、有機米、産銷履歷、ISO22000或HACCP驗證的證明文件複印件。

  六、本會受理前點申請後,應于三十日內完成文件的審查。申請文件如有錯誤或證件不符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加工廠通過文件審查後,本會再辦理檢疫處理措施審查,並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通過者,本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登錄為具有稻米輸往大陸地區資格的加工廠。未通過者,不予登錄。

  八、已登錄加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可取消其登錄資格。但有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情形,報經本會核準者,不在此限:

  (一)于二年內未有稻米出口大陸地區實績。

  (二)核有需改善事項,經通知改善尚未改善。

  (三)加工廠實行的出口檢疫措施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喪失第三點所定條件。

  九、經登錄的加工廠,可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審查該廠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核發稻米出口大陸同意文件,始得出口:

  (一)最近一年無違反"糧食管理法"受罰鍰處分。

  (二)最近一年的國內稻米符合農藥殘留標準,無檢查不合格的情形;有機米及非有機米可分開審認的。

  (三)最近一年出口大陸地區的稻米符合大陸地區的農藥殘留標準且未經陸方通知品質違規的情事。

  (四)出口稻米的碎粒含量在5%以下。

  十、貿易商或代理商等出口業者代理辦理稻米輸往大陸地區,向本會申請核發稻米出口大陸同意文件時,應檢具第七點經登錄的稻米加工廠的證明書(證明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三)或買賣合約書,經本會審查該加工廠符合前點所定的條件,始得核發。

  附件一:臺灣稻米輸往大陸地區出口管理規範加工廠申請登錄作業流程附件二:臺灣稻米輸出大陸地區加工廠登錄申請表附件三:證明書(範例)詳情見: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136/ch07/type2/gov62/num20/OE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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