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融主管部門:異常股票 券商需告知投資人
臺金融主管部門表示,已督導證交所、券商總公司及分公司,自11月10日起接受投資人買賣達到處置標準的有價證券時,應告知投資人有價證券的受處置資訊。
針對“處置股票”具體定義,主管部門解釋指出,證交所每日收盤後,均會將當日漲跌幅、成交量、換手率、市盈率、股價凈值比、融資融券比出現異常者列入警示股票;若連續5個交易日內、近10個交易日內有6日、或近30個交易日內有12日被列入警示股票,即被視為“處置股票”。
至於告知方式,主管部門表示,包含在營業部張貼當日所有“處置股票”資訊,提醒投資人注意,並在對帳單附注説明——“委託下單前注意處置股票”。
如投資人通過電話下單,券商的語音系統都要先告知當天“處置股票”;如是網路下單,則要以窗口或特別文字提示。
主管部門特別強調,被列入“處置股票”的多是近期漲跌幅較大,投資風險較高的個股,投資人若要投資應該格外注意風險。(台灣網 王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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